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X村。
被告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X镇X路某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电脑绣花,双方以口头形式约定了价格,被告承诺在原告交付加工物及发票时支付加工费。后原告将完成的电脑绣花交付给被告指定的单位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借故至今未支付加工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价款;利息671.20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暂至2010年2月28日止,按每日万分之2.1计算,并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因资金紧张拖欠至今,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具体支付日期如下: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价款x元;2010年4月20日前支付价款x元;若被告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由被告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元;
二、本案受理费345.98元,减半收取172.99元,保全费231.68元,共计诉讼费404.67元由被告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2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