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某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X村。
被告上海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X路某室。
原告苏州某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熙春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某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8万元,支付日期:被告应于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5万元(已支付),于2010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23万元。被告全部付清上述价款后,原告应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38万元);
二、原、被告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92.69元,减半收取3996.35元,财产保全费2750.90元,合计诉讼费6747.25元,由原告负担;
三、原、被告无其他纠葛。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盖章后已于2010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熙春
书记员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