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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某与杨某某、济源市第二建筑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2-09-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446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宗某某,男,1954年9月出生,住(略),系济源市第二建筑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夏蕊,济源市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建国,济源市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4年1月出生,住(略),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常显成,济源市司法局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翠如,济源市司法局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忠,济源市第二建筑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济源市(2001)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杨某某、济源市第二建筑公司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宗某某欠杨某某货款(略)元,宗某某于2002年5月31日前付给杨某某5000元,余款(略)元自2002年5月31日始每三个月付3000元,付完为止。

二、一审诉讼费121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210元由宗某某和杨某某各负担一半。

三、宗某某如违反上述第一条的约定,双方同意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发中

代理审判员龚伟

代理审判员曹书瑜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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