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1日1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铲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xx镇xx村大坝处倒车时,与司xx无证驾驶豫x号轿车相撞,致乘车人姚xx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司xx、姚xx、白xx、陈xx、岳xx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协议及收到条、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乔建忠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