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桐柏县X镇X村民王xx提出挖山申请,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桐柏县X镇农林办工作人员,负责到王xx提出申请的围子组王家坟场山坡实地勘查时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认真勘察,也未将勘查情况如实上报,致使王xx私自挖毁峡山村公益林15.2亩,损毁栎类幼树569株(墩),立木蓄积共计12.4016立方米,其中栎类蓄积1.1289立方米,马尾松蓄积11.272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邓xx、刘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报告、胡某某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