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海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应聘到安阳市安旭乳制品商贸有限公司上班,主要职责是为老板陈建国开车送货。2010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偷拿陈建国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修车为名从安阳市北关区老107国道旁交通管理站的仓库开走该公司的豫x号面包车,到安阳市“会友”寄卖行以x元的价格卖掉,买车款被李某占位己有。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x元。
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许某某、马某某、荆某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照片、辨认笔录、卖车协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前罪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为他人驾驶车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2012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路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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