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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员工。

原告陶某与被告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6月向案外人蔡某购买宝山区某X室房屋,该房屋于2003年装修,铺设约62平方米的康柏司地板,经原告向蔡某其询问得知该地板当时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30元。2009年8月,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由被告为原告在上述房屋内粉刷墙壁涂料、厕所间另开扇边门、地板打毛油漆,工程总价为8,600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在地板上弄出很多痕迹,故原告另行出资300元,要求被告对地板进行打磨。被告找来的工人用机器打磨地板,造成地板产生痕迹,无法修复。原告向宝山区消保委投诉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经原告了解,在原地板上铺设复合地板,每平方米约110元,加上人工费和辅料费需1万元。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的地板原本就是旧的,被告施工期间没有损坏地板。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另外要求打磨地板,故被告在外找了一名打磨工人,该工人损坏了地板与被告无关。原告在打磨地板时也在场,没有提出异议,但在结帐时称地板打磨坏了,不愿意支付余款3,900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被告为原告局部装修某X室房屋,总价为13,000元。施工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总价为8,600元;原告称愿意另行出资300元,要求被告打磨地板,被告即找工人进行了施工。嗣后,原、被告为地板损坏发生争议,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宝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内容为被告在2009年10月7日开始打磨地板,原告在10月9日至房屋发现地板被磨坏,无法补救,要求赔偿8,000元或者工程余款3,600元不予支付。宝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电话与被告沟通后,被告表示打磨地板征得原告同意,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装修施工合同、预算清单、蔡某及其中介公司的说明、消保委处理单、地板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找工人为原告打磨房屋地板,造成地板损坏,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房屋重新铺设复合地板需1万元,并要求被告赔偿该款,缺乏依据。原告自述地板装修于2003年,每平方米价格为130元,至今已使用多年,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5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某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蒋梦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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