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交通局职工,住(略)。
被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第八中学教师,住址同谭某某,系谭某某之夫。
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被告谭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被告谭某某立据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口头约定了利息。从2008年以后,被告谭某某因身患重病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李某某先后多次要求被告谭某某偿还借款未果。2009年元月初,被告谭某某重新立了一张借款时间为2008年10月18日、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据。原告李某某请求判令被告谭某某、谷某某返还借款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某、谷某某自愿在2009年5月2日前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逾期则按借款本金2万元返还,并从2009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
二、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国玉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