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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滑县人民医院、韩某某、李某某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张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张某甲之祖父。

委托代理人薛志超,河南鑫瑞(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滑县人民医院、韩某某、李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薛志超,被上诉人滑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范希魁,被上诉人韩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赵广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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