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慧超,河南协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景某某、被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杨慧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景某某已预交3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