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略)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皮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86年12月31日因犯投机倒把罪、贪污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5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x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向本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未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耿玉常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12月至2009年4月,王某甲先后采取以办理免试驾驶证、免试增驾、消除机动车违章记录、帮助驾驶考试过关、帮人安排工作等为名,骗取冯某、周某乙、许某某、王某丙、余某某、朱某丁、周某戊、王某己、孟某庚、王某辛、殷某某、陈某壬、裴某某、陈某癸、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现金计x元。其中已退还被害人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王某甲违法所得x元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略)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本案王某甲自2004年至2009年期间,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次数多,时间跨度大,应认定为“惯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略)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自2004年至2009年期间,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总额在10万元以上,次数多,时间跨度长,其犯罪情节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原审法院只对王某甲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并处罚金四万元,显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略)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夏,王某甲以给周某乙、许某某的驾驶证办理免试增驾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乙、许某某现金各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我和许某某在蚌埠车管所碰到皮牛。许某某就问他可能帮忙给驾驶证增驾,皮牛当时表示可以。随后,许某某给他600元,我给他500元增驾钱、100元换证钱。后来,他只把我们驾驶员证都换成新式的证,但没增驾。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某:2005年夏天,我问皮牛可能帮我把C证增驾为B证,他讲行。当时我朋友周某乙也在,周某乙就讲干脆我们一起增驾,也给了他600元,钱在蚌埠车管所给的。后皮牛就把我和周某某驾驶证换成新式的证,但没增驾。我交给皮牛600元办证。
3、王某甲供述:我和周某乙、许某某一起到蚌埠车管所入户,他俩问我驾驶证增驾的事,我讲找人看看再说。当天,我把他俩的证换成新式驾证,就是把C证换成B证了,没有增驾。
二、2004年12月份,王某甲以帮助冯某购买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04年12月4日收据:交款单某固镇冯某,金额x元,并盖有安徽省蚌埠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章。
2、2009年3月20日蚌埠市商业银行转账支票:用途租车费,收款人王某甲,金额x元。
3、2009年8月24日蚌埠市车管所证明:我所从未租过任何单某和个人的车辆用于考试,从未对车辆入户预收费用,未对任何单某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正规发票。
4、2009年8月24日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证明:因重组成立徽商银行,我行原蚌埠市商业银行字样转帐支票已于2007年全某停止使用。
5、被害人冯某某陈某:大概是四年前,王某甲x元卖给我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2004年12月4日,在城关镇X路大阳摩托车店我的办公室里,我给了他x元。当时他给我一张收据,上面盖的是车管所章,收据上写的是x元,另2000元他说到车管所打点的。之后,他分三次给我9000元,说是租车费。2009年3月的一天又给我一张x元的商业银行支票,说是租车钱,银行人说支票是过期的老版本,不用了,取不出钱。
6、证人李某某证言:2004年年底,王某甲找到冯某讲他手里有辆普桑,是蚌埠车管所扣的车,车况比较好,打算处理的,他问冯某要不要冯某就相信王某甲了。当时王某甲要冯某出x元钱,其中2000元送礼。第二天,冯某就给王某甲x元现金。
7、证人孙某证言:大约三、四年前的一天,我在冯某某办公室里玩,王某甲到办公室去找冯某拿钱。当时王某甲讲蚌埠车管所有一批桑塔纳轿车要处理,冯某在办公室里给了王某甲x元钱,让王某甲帮忙买一辆桑塔纳。
8、王某甲供述:几年前,我租用冯某某桑塔纳2000用了一段时间,给过他9000元。
三、2006年1月至5月间,王某甲以帮助王某丙为他人办理免试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我一共找王某甲办过三次驾驶证。王某甲说办证不要考试,因为以前找他办过几次证,都办成了,这几个人都在外地打工,不想考试,所以,后来才又找他办证的。
第一次是2006年春节后,我和家属刘某某及家属侄子小二一起,在县医院急救中心西侧路边,交给王某甲2000元。
第二次是2006年4月份,在法院门口,我交给王某甲6000元,替我表弟万守桂、内弟刘某民的朋友王某进办证的。他当时要7000元,我扣了1000元。
第三次是2006年5月份,在法院门口,我又交给王某甲3500元,替我内弟刘某民朋友办证的。当时王某甲讲:连上次的几个证,10月1日以前全某拿来,当时我就相信了。但后来一直没拿来,我天天打电话催他,到现在也没办来证,那几个人还天天找我。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与丈夫王某丙三次给王某甲x元办证未果的事实。
3、证人柳某证言:2006年4、5月份,我丈夫刘某民的朋友王某进、张三毛找到我,说他们想不用考试,交点钱就把驾驶证办成。我找到我家亲戚刘某某,她说王某甲以前帮人办过,他能办成。后来我就把王某进、张三毛的照片和7000元钱交给我姐刘某某,我姐又把钱交给王某甲。
4、证人刘某某证言:二三年前,我大哥刘某想办驾证开出租车,让我去找姑夫王某丙,问可能不用车试办个驾驶证。我姑夫讲他认识皮牛,能帮人不用考试办证。当时是刚过完年,我带了2000元钱到固镇找王某丙,然后王某丙又联系的皮牛。当天,我和王某丙、刘某某在固二路县医院急诊部门口把钱交给皮牛。
5、王某甲供述:几年前,我帮王某丙办过证。
四、2007年冬,王某甲以帮余某某优先购买(略)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拍卖车辆,并帮其办理免试增驾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现金7000元。2009年4月25日,经被害人催要,王某甲已退还被害人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余某某的陈某: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我到王某甲家修水管时,提出想买台车留干活用。他说交警队扣了几台新车要处理,车也便宜,并让我给他900多元增驾费,我当时给他1000元。又过了几天,他到我店里,说交警队车管所年审时扣了丰原集团一台钢印打错的小型货车要卖,叫我给他6000元,我到银行现取6000元给他,到现在也没见到车。
2、证人陈某某证言:后来因为我们报案了,王某甲还不高兴,分三次把我们的7000元都退给我们了。
3、证人全某某证言:今年二三月份,余某某两口子先后去俺家二三次,找皮牛问买车的事,皮牛就讲正办着呢。后来我和皮牛听说余某某报过案了,就把7000元退给他了。
4、2009年4月25日,陈某某给王某甲打的收条:今收到王某甲还钱7000元。
5、王某甲供述:2008年8、9月的一天,余某某让我帮他买辆小货车,他非要给我1000元。过有二三个月,他又来找我,问联系的怎么样了我对他讲蚌埠交易市场有一辆丰原集团处理的车,大概6000元能买下来,余某某就给我6000元。直到今年3月,我把拿他的7000元钱退给他了。
五、2005年至2006年间,王某甲以给朱某丁办理免试增驾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丁现金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陈某:大约在三四年前,我听说皮牛和蚌埠车管所人很熟,就找他帮忙办驾驶证增驾。我到他家交给他1500元,一直到现在也没办好。
2、证人邱某某证言:大概三四年前,我听朱某丁讲,他因为给驾驶证增驾被皮牛骗了1500元,后来一直也没给他办证。
3、证人陈某某证言:三四年前,朱某丁想给驾驶证增驾为B证,但不想考试,就托人去办。但后来我听他讲没办成,交给人的一千多元钱也没要回来。我听朱某丁讲,他找的好象是一个叫皮牛的人。
六、2008年2月份的一天,王某甲以将周某戊的儿子周某磊安排到蚌埠交通局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戊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周某戊的陈某:2008年2月份,王某甲说他认识蚌埠市交通局的领导,可以帮我儿子周某磊在蚌埠市交通局运管处找一份正式工作,有编制,可以直接去上班,要我交给他x元。当天下午5点多,他到我家,我把x钱元交给他,他还给我打了收条。一直拖到现在也没办成,我才知道被他骗了。
2、证人周某某证言:我三哥周某戊打电话问我借x元,说找皮牛准备把周某磊安排到蚌埠交通局上班,得花钱。我当时还问他稳不稳当他说没有事。他总共给皮牛x元。
3、证人徐某某证言:周某戊打电话问我借了x元钱,说是皮牛到蚌埠交通局帮小孩安排工作用的。周某戊总共给皮牛x元,一分钱也没要回来。
4、证人钟某证言:周某戊找我借钱,说给他儿子安排工作的,我说就几千元,他说不够,再问别人借看看。
5、证人王某某证言:周某戊找我借钱,我没有钱借给他。他当时看样挺急。
6、王某甲给周某戊写的收条:今收到周某戊人民币x元。
7、王某甲供述:2008年6、7月的一天,在周某戊家,他给我x元,我给他打了收条。
七、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王某甲以帮助王某己、赵磊代为他人办理驾驶考试过关和免试驾驶证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己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己的陈某:我哥王某某带陈某、赵胆、赵代成、田某某四人找我帮办驾驶证。2008年10月份,我收田某某、赵胆每人3800元,计7600元。时间不长,又收陈某、赵代成每人4000元,计8000元。我交给王某甲x元,扣3600元等办好证再给他。2008年6、7月份,我还介绍齐亚伟(2800元)、邢正银(2000元、补证的)、殷某(2800元)、罗某东(1900元、考试的)、韩某玲(1000元、考试的)、单某某(1600元、换证的)、单某秋(1500元)给王某甲,钱都给王某甲了,他一件事也没办成。
我一共给王某甲x元,2009年3月19日退给我x元。
2、证人王某某证言:2008年阴历9月份,赵磊、赵代成、陈某三人找我帮他们办驾驶证,我就给我妹妹王某己打电话,我们四人去了蚌埠。在蚌埠,代成和陈某两人交给我妹妹8000元。过有二十多天,我们又到蚌埠驾驶考试中心,见到王某甲,王某甲让代成和陈某签个字,我们就回来了。在这之前,赵胆、田某某两人给我7600元办证,总共x元,我都交给王某己了。她给王某甲x元,自己扣了3600元,说等拿到证再给王某甲。
3、证人孟某某证言:2008年6月份,我给王某己3500元,让她给我表弟齐亚伟办驾驶证,她又找的王某甲。在蚌埠,王某甲说没找到人,我讲:不行就退钱。王某甲讲:肯定能办下来,要不然先退你钱,办好证再给钱。我到蚌埠把3500元拿回来了。
4、证人单某某证言:2009年3月份,单某秋驾驶理论没考过去,让我帮他找人过关。我找到王某己,让单某秋直接与她联系。当天,单某秋交给王某己1500元。
5、证人韩某某证言:2008年4月份,我女儿韩某玲考驾照,倒桩没考过去。听王某己说她认识以前是固镇交通局的一个人,有路子。不用考试,就能办驾驶证。我就让王某己帮忙办证,她要1200元,我就给她了。后来一直没办好。2009年年初,她就把1200元退给我了。
6、证人单某某证言:2009年2月份,因为我驾驶证上的名字是错误的,想把它改过来,听说我同学王某己能办成,就找到她,她说找王某甲问问。她后来对我说,王某甲说能办成,需要1600元钱。我就把我的照片等证件交给王某己,她又交给王某甲,并把1600元钱先垫付给王某甲。王某甲说十来天就能办好,一直拖到现在没办成,也没退钱。
7、证人罗某某证言:2008年8月份,我想办个驾驶证,理论考过去了,倒桩一直没考。我通过我朋友马某某见到王某己。她让我给她2200元,她就能找人帮忙,那几项就能通过。10月份,在马某某出租车里,我把2000元钱交给马某某,后听讲找的人叫王某甲。但钱给后一直没动静,后来我就找马某某把2000元钱要回来了。
8、证人马某某证言:我从罗某某那拿了2000元钱交给王某己,但过了近二个月,也没动静……我就找王某己把钱要回来交给罗某某了。
9、王某甲供述:王某己在车管所门口将x元及三个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我。后我把收的钱交给江苏淮安车管所的张雪芹,她说三个月能办好,后就联系不上她了,我被她骗了。直到2009年3月,我自己拿出x元钱,把钱退给王某己了。
八、2008年10月份,王某甲以帮助孟某庚办理驾驶证违章销分和免试增驾为名,骗取被害人孟某庚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孟某庚的陈某:2008年10月,我的驾驶证在外地违章,12分都被扣完了,就回到固镇销分,还准备给驾驶证增驾。开始,我找的蒋某,他说认识皮牛,他给皮牛联系后,就把皮牛的号码给我,让我和皮牛直接联系。在固镇瓜果市场对面的照相馆,我给皮牛2000元,他说销分、增驾2000元不够,让我下午再给他1000元。下午,我找我姑张某某借了1000元,与我姑、吴某一起在法院东边律师事务所门口又给他1000元。
2、证人张某某证言:我侄子孟某庚找我借1000元钱给王某甲,当时我问王某甲:什么时候能把证办好他讲90天之内能办好,一直到现在也没办下来。
3、证人蒋某证言:我表哥孟某庚的驾证分被扣完了,他问我可能找人销分我讲认识王某甲,就联系他,王某甲讲销分带增驾要3500元,我就让孟某庚直接和他联系,后孟某庚给了皮牛3000元,剩下500元等办好再给。但后来他就一直拖,到现在也没办好。
4、王某甲当庭供述:有这回事,我拿钱了。
九、2009年1月份,王某甲以帮助王某辛将部队驾驶证转为地方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辛现金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辛的陈某:2008年12月我退伍后,想把部队的驾驶证转为地方的。我朋友田某某说有个姓王某有关系,花点钱可以办好,我就相信了。由田某某出面约到王某甲后,在灵璧路口见的面,我把1200元钱和我的部队驾驶证、退伍证都给了王某甲,到现在也没给我办好。
2、证人田某某证言:2008年12月份,我家亲戚王某辛从部队转业回来,需要转证,我找王某甲,他讲要1200元。我把1200元钱交给他。后来问他证可办好吗,他就找种种理由推辞,一直到现在证也没办好,钱也没退。
3、证人张某某证言:王某辛是刚从部队退伍的,想把军照转成地方照。王某辛通过他的一个朋友给王某甲1200元,后来证没办好,钱和军照及退伍证也没退。
4、王某甲供述:田某某打电话让我帮他朋友把军照转为地方照,我答应了。在灵璧路口,他朋友把手续交给我。
十、2009年初,王某甲以给殷某某办理免试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殷某某现金2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殷某某的陈某:我女婿方杰在烟台打工,没有时间考试,就让我给他办个驾驶证。因为以前我和皮牛聊天时,他说他在交警队上班,如果要办不考试的驾驶证就找他,当时我就给他2800元,其中2300元办证费,500元跑腿费,到现在也没办好。
2、证人邱某某证言:2009年3、4月,殷某某找皮牛帮忙给他女婿办不要考试的证。我听殷某某讲共给了皮牛2800元钱,但是一直到现在证也没办下来。
3、王某甲的供述:2009年3、4月,东方停车场的殷某某找到我,问我不考试可能办驾驶证,我讲试试。
十一、2009年初,王某甲以给陈某壬办理残疾人助力车入户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壬现金1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某壬的陈某:2009年年初,我准备买个电瓶三轮车在街上拉客挣钱,交警大队人说不再给新车入户办照了。后我和刘某某一起,说了这事,她讲皮牛能办下来。我给皮牛打电话,他说要有残疾证才能办,要1200元钱。当天上午,我把钱和其他手续准备好在交警队给了他。
2、证人全某某证言:我朋友刘某某打电话找我帮人给助力车入户,我就把皮牛的号码给她了,她直接和皮牛联系的。
3、证人刘某某证言:我邻居陈某壬想买助力车跑出租,他让我问皮牛老婆全某某可能找皮牛给入个户,因为我们都听说皮牛能办理。我问全某某,她答应给问问。但到现在没办成,钱也没退给陈某壬。
4、王某甲的供述:我收了1200元钱,事没办好。
十二、2009年3、4月份,王某甲以给裴某某被注销驾驶证补审、帮助陈某癸消除机动车违章记录为名,骗取被害人裴某某现金500元、陈某癸现金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裴某某陈某:我的驾驶证已经脱审将近二年了。我和王某甲聊天说到这事,他说他能帮我补审,给他500元就行了,钱给他后,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
2、被害人陈某某陈某:2009年4月份,我单某的面包车在蚌埠交警支队违章,年审过不去,我就找皮牛帮忙,把违章记录处理掉。我在县X路局门卫室交给皮牛600元,到现在也没弄好。
3、证人阎某某证言:2009年4月,我单某陈某癸开的车在蚌埠有违章记录,他问我可能找人处理一下,我知道皮牛和交警队人熟,就让皮牛过来。最后在公路局门卫室,陈某癸给了皮牛600元。裴某某驾驶证脱审了,找皮牛帮忙也没办成,当时交给皮牛的500元钱,皮牛也没退。
4、王某甲的供述:2009年4月的一天,陈某癸讲他开单某车在蚌埠违章了,让我帮忙处理一下,给了我600元。没几天,我在他办公室把钱退给陈某癸了。
2009年3月份,裴某某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去,说他驾驶证脱审了,让我帮他审一下。
十三、2009年3月份,王某甲以帮助张某某将被吊销的驾驶证恢复正常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3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2009年3月份,我想办一个驾驶证,不要考试。我找到交警队的惠某,他说皮牛能办。当时惠某就打电话给皮牛,后我到邮政储蓄提了3500元钱和手续一起在灵璧路口都给皮牛了。
2、证人惠某证言:2009年3月,张某某找我帮他不用考试,办理一个驾驶证,我就打电话给王某甲,他讲能办。后张某某给王某甲3500元,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
3、证人张某某证言:2009年3月,张某某通过交警队的一个临时工惠某找皮牛办证。后张某某把3500元直接交给皮牛了。
4、王某甲的供述:记不清离现在有多长时间了,交警队的惠某问我可能帮人把吊销的驾驶证恢复正常。当时找惠某的那个人也在场。
十四、2009年3、4月份,王某甲以给徐某某办理免试增驾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某:2009年3、4月份,我在固镇公交公司开公交车。因为我持B2证,不能开公交客车,我叔徐某某就让我增驾,我讲考试太难,他让我找人,看能不能不考试就增驾。后来我叔就找的皮牛,在世纪家园附近交给皮牛3000元,一直到现在也没弄好。
2、证人徐某某证言:2009年3、4月份,我侄子徐某某找我帮他的驾驶证增驾。我找到皮牛,他讲行。后来在世纪家园附近,我侄子给了皮牛2900元,我又垫了100元。
3、王某甲的供述:2009年3、4月份,我弟弟的连襟徐某某找我给他侄子徐某某增驾,因为他侄子想开公交车。在固镇世纪家园,我和徐某某见了面,徐某某在车里,徐某某把手续都给我了。
十五、2009年4月份,王某甲以给吴某某办理免试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现金3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某:2009年4月,我儿媳想办一个驾驶证,但她在深圳打工,没时间考试。我就问皮牛,他说能办。4月22日,我到工行提了3600元,在交警队门口交给皮牛3200元。
2、证人李某某证言:2009年4月22日,我在吴某某家玩,皮牛打电话给吴某某讲马某要到蚌埠去给人办证,让吴某某赶紧拿钱给他。吴某某当时就骑电动车到街上取钱,回来后,在交警队门口,交了3200元给皮牛。
3、证人李某某证言:2009年3、4月,我听吴某某讲,她准备找一个叫皮牛的人给她媳妇办一个驾驶证,后被人骗了3000多元。
综上,王某甲诈骗财物总价值x元,其中已退还被害人7000元。
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原判已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略)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及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惯犯”是行为人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犯罪已成为习性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情况。结合本案中王某甲实施诈骗的具体情节,不应认定王某甲构成“惯犯”;王某甲的行为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且(略)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王某甲犯诈骗罪也未指控其属“惯犯”及构成诈骗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故抗诉机关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王某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瑞文
审判员骆涛
审判员林荣卫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姚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某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