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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吴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34岁。

被告吴某某,男。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一案,因被告吴某某住址不详,无法确定本院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刘伟

审判员陈付生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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