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34岁。
被告吴某某,男。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一案,因被告吴某某住址不详,无法确定本院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刘伟
审判员陈付生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