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国铭,平桥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欠别人的债务,被法院司法拘留后,找我帮忙为其还款,我就多方为其凑钱,2010年6月13日借给被告x元,又于7月26日借给被告7000元,共计x元,被告于2010年7月26日给我出示借条,约定8月30日还款,但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应诉和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6月13日和7月26日分别向原告唐某某借款7000元和x元,并与7月26日给原告出具一张x元的借条,约定于同年8月30日还清借款。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归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示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唐某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昊
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吕寿春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