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
诉讼代表人肖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7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与被告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于2008年10月22日以已自行与被告吴某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以已自行与被告吴某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46元,由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负担。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