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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宜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南门村第3村民小组与被告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

诉讼代表人肖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7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与被告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于2008年10月22日以已自行与被告吴某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以已自行与被告吴某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46元,由原告宜章县X镇四方井社区X村第3村X组负担。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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