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X村民组。
代表人申某某,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X村民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牌村X村民组的委托代理人李红耀,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昊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于俊义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