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XX。
委托代理人:周浩,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XX。
被告:张某丙,男,汉族,XXX。
被告:张某丁,男,汉族,XXX。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建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京府实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5日三被告无故将我殴打致伤并住院治疗,对三被告的行为栾川县公安局已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现为医疗费用依法提诉讼。
被告辩称:我们是群众代表双方打架事出有因,现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于2009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张建洲人民币x元为清。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京府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