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白XX、牛XX(二人另案处理)到武陟县X镇“奇琰网吧”上网,白XX上网时与网吧老板张XX发生口角,随后白XX对张XX进行殴打,接着马某某、牛XX上去同时对张XX实施殴打,将张XX打伤。经法医鉴定,张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张XX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马某某、牛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张XX的陈述、古XX、王XX的证言、伤情照片、张XX轻伤鉴定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张XX,致张XX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马某某伙同他人犯罪,系共同犯罪。马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