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反诉被告),男,55岁。
委托代理人张军利,河南省上蔡县148(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甲(反诉原告),男,40岁。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利、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09年正月份,原告带领本乡农民工给被告王某甲建一处楼房底上九间,总工程计款x元。房子建好后,被告共计给付工程款x元,下欠原告x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起诉要求依法判了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为被告建房是事实,已经给付原告原告工程款x元。但房子还未建好时,被告就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房顶的水泥和楼板脱离,中间空洞,并且楼梯、院墙等处有较大裂痕。被告发现后,要求原告修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认为其做法没有任何根据。至今被告房屋一直出现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为此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房屋损失x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正月份,原告带领多名民工承建被告一栋二层楼房上下九间。双方口头约定院墙、地坪、旁房另算,每平方米60元,共计282.5平方米,包括其它工钱共计x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工钱x元,下欠x元。工程结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工钱时,被告认为楼房顶部有严重质量问题,拒绝给付工程款。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再付原告工钱x元,当时被告支付4000元,原告自愿扣除3000元作为被告未做完工部分及楼顶损失的补偿,下欠8400元。后被告仍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下欠原告的8400元工程款。为此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被告的反诉陈述,证人吕某某、张某、王某乙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甲自愿达成建房协议,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主要建房义务,原、被告之间建房承揽合同成立有效。工程结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工钱时,被告给付x元工钱后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给付下欠工程款x元。后经双方协商,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400元,而被告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余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建筑质量不合格,拒绝给付工程款,并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虽提出鉴定申请,但因申请人申请鉴定事项和目的不明确,无法鉴定,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能确认,反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建房款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5元、反诉费75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耀光
人民陪审员尼文龙
人民陪审员尼福运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