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死者徐某杰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死者徐某杰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死者徐某杰之女。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三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X路X村。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医务科科长,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与上诉人株洲市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与株洲市三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某某、徐某乙及与上诉人徐某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阳、上诉人株洲市三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