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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与上诉人株洲市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死者徐某杰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死者徐某杰之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死者徐某杰之女。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三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X路X村。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医务科科长,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与上诉人株洲市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邓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与株洲市三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某某、徐某乙及与上诉人徐某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阳、上诉人株洲市三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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