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男,成某。
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1年1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某某诉称:2009年9月10日,被告向其借款1万元,并给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半月后归还。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请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132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利息不再主张。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9月10日被告出具的1万元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其1万元。
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成某某现金壹万元,半月后还。李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1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史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