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又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8日19时许,武陟县X村民何XX酒后窜至武陟县X镇武惠浮桥北100米处,无故拦截过往车辆,致使车辆拥堵,无法通行。武陟县公安局詹店派出所民警刘XX等人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制止何XX时,其拒不配合,民警欲将何XX带离现场时,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对民警刘XX等人阻挠、撕拽、殴打,致使何XX脱逃,民警所持取证相机被摔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XX、沈X、王XX、蔡XX、王XX、何X、杜XX、王XX等人的证言、派出所证明、照相机及民警照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其二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指控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周中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