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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53岁。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中,被害人鲁X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XX,被告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双方达成协议,鲁XX于2011年3月8日撤回了民事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3日18时30分,在阀东生活区X号楼下,被害人鲁XX因被告人王某某打了其岳母,去质问王某某。王某某趁鲁XX不备,用拳头将鲁XX右眼打伤。经鉴定鲁XX伤情为轻伤。

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3日19时左右,在开封市X路西段阀东生活区X号楼,因被告人王某某与邻居李XX发生矛盾,王某某殴打李XX,被害人鲁XX(李XX的女婿)与其他亲戚去王某某家(X号楼X单元X号)质问王某某。王某某又趁鲁XX不备,用拳头将鲁XX右眼打伤,造成其右眼钝挫伤,右侧眼眶内侧壁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经鉴定,鲁XX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述,证明了其伤害被害人的事实经过;被害人鲁XX陈述,证明了其被王某某伤害的事实;受害人李XX陈述,证明了事情的起因;证人吉X、刘XX证言,证明了王某某殴打李XX的情况;证人于XX证言,证明王某某殴打李XX及鲁XX的情况;证人张XX、王X证言,证明了王某某殴打鲁XX的情况;(汴)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证明鲁XX的伤势为轻伤;王某某人口信息,证明了其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王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康刘伟

审判员张合兴

人民陪审员孙伟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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