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市英皇大口福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金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碧云,河南光河(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鹏盛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上诉人新乡市英皇大口福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金诺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联合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9)卫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6550元由新乡市英皇大口福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宋克洋
审判员赵霞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