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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山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录,新野县x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山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某某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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