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录,新野县x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山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某某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0)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