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业,住(略)-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天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西寺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华润雪花啤酒(天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宋某某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