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尼凯,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女。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和代理人尼凯、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由于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女儿出生没有满月,被告就回娘家居住,对女儿从来没有探望过,彻底伤了原告的心,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陈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共同生活中原告多次骗我要与老人分开生活,但一直没有分开,并且家庭商量的事不让我知道,如果能解决好家庭矛盾,还是不离婚为好,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叫吕某甜,在女儿出生办喜宴后,因为礼金问题,原、被告发生矛盾,再加上平时因家务琐事的原因,被告就回了娘家,随后在外打工。2010年秋收时被告曾回家生活了一星期,又到外地打工,原告认为被告对女儿和家庭已不尽义务,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诉于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如果能处理好家庭事务,还是一个美满的家庭,另外双方所生女儿在还未满一周岁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离婚,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晃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