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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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乙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2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丙,又名孔某春,绰号“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6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2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09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4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住(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9月29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2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住(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庚,又名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2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辛,又名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2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12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1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壬,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2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辩护人刘某某,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癸,又名李某国,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高中文化,罗平县X街恒辉汽修行负责人,住(略)。2009年3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某艳,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文盲,农民,住(略)。2009年3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沾益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3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蔡某某,又名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3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3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资某某,又名资某顺,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3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诉起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己、蒋某某、张某某、孔某丙、李某乙、孔某辛、王某庚、陈某戊、陈某某、资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王某壬、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蔡某某、李某癸、李某丁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己、蒋某某、张某某、孔某丙、李某乙、孔某辛、王某庚、陈某戊、陈某某、资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蔡某某、李某癸、李某丁,被告人王某壬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王某庚、孔某辛、郑某某五人驾驶云DH.9003长安之星微型车窜至沾益县X乡供销社院内,将钱国彦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J.1971长安微型车盗走,并将该车开至罗平销赃给王某壬。后王某壬将此车开至罗平县X街恒辉汽修行,由被告人李某癸把该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打磨掉。2、2008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张某某三人窜至陆良县X乡X村X号门口,将闻乔娣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DL.688东风小康微型车盗走,并开至罗平通过被告人陈某戊介绍将该车销赃给王某壬、刘某玉(另案处理)。后王某壬将该车开到罗平县X街恒辉汽修行,由李某癸把该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打磨掉。3、2008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李某丁三人窜至麒麟区X村X号门前,将陈某芳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x奇瑞QQ轿车盗走,并开至罗平县通过被告人陈某戊介绍后由被告人李某己将该车销赃给王某某。4、2008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李某丁三人窜麒麟区水寨社区X村,将易丽萍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A.5498长安微型车盗走,并开至沾益县X镇X村委会及浪河村,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付某某。5.2008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李某丁、张某某四人窜至宣威市X镇X村,将杨昆柱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H.5976东风小康微型车盗走。当天夜间途经麒麟区时,孔某丙、李某乙、李某丁又将张利慧停在潇湘小区路边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G.8200五菱微型车盗走。并将盗窃的二辆微型车开至罗平经陈某戊介绍后销赃给王某壬、刘某玉(另案处理)。后王某壬将云DG.8200五菱微型车开到罗平县X街恒辉汽修行,由李某癸将发动机号、车架号打磨掉,又将该车销赃给蔡某某。6、2008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两人窜至麒麟区X路金利来客房部门前,将唐向云价值人民币x元的湘EIF.601五菱微型车盗走,并开至罗平通过陈某戊介绍后销赃。7、2009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二人窜至宣威市X镇云峰公司生活区大尖山,将王某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D.3686长安之星微型车盗走,后开至罗平通过陈某戊介绍销赃给赵某某。8、2008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二人窜至宣威市X镇云峰公司生活区大尖山,将熊朝斌的云DH.1178长安微型车盗走。由李某乙开至罗平联系销赃。后该车被陈某戊、王某壬、张强(另案处理)等人谈价后以试车去拿钱为由将该车骗走,并销赃给唐飞(唐再礼,在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9、2008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陈某戊三人窜至宣威市X镇X村委会上村,将高少聪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A.7745长安微型车盗走。当天夜间途经麒麟区时,三被告人又将张春娥停在白石江街X村其家门口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C.4660长安微型车盗走。并由李某己将盗窃的云DC.4660长安微型车销赃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因凑不够钱而将该车归还李某己。此后李某己通过蒋某某介绍将该车再次销赃给周某某。10、2008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张某某窜至富源县城胜境大道,将王某柱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5485长安微型车盗走,并开至陆良通过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后由李某己销赃给陈某某。11、2008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己、孔某丙、李某乙、李某丁等四人窜至会泽嘎哩村X村,将杨所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ASX.652长安之星微型车盗走,并开至陆良通过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后由李某己销赃至资某某。12、2008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李某丁三人窜至陆良县X乡X街上,将活水乡政府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G.5082长安微型车,及李某文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x长安微型车盗走。由被告人陈某戊介绍后销赃给王某壬、赵某某。后两车被开到罗平县X街恒辉汽修行,由李某癸将发动机号、车架号打磨掉。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被害人陈某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定被告人李某乙、孔某丙、李某丁、张某某、陈某戊、李某己、王某庚、孔某辛、郑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中,李某乙、孔某丙、李某丁、张某某、陈某戊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李某己、王某庚、孔某辛、郑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戊、王某壬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戊、王某壬、李某己、李某癸、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付某某、蔡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资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被告人李某己、张某某、孔某丙、李某乙、王某庚、陈某戊属累犯。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己、陈某戊、王某壬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某丁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乙、孔某丙、李某丁、王某庚、孔某辛、蒋某某、李某癸、郑某某、王某某、付某某、蔡某某、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资某某、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提出自己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二、五、十桩犯罪,其余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某戊当庭提出自己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九桩犯罪,其余没有意见。

被告人李某己当庭提出自己没有参与指控的第十一桩犯罪,其余没有意见。

被告人王某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但提出在诈骗中自己不是主犯,要求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1、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壬属从犯,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壬案发后积极退赃,所涉及的车辆全部主动退回,减少损失;3、被告人王某壬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9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王某庚、孔某辛、郑某某五人驾驶云DH.9003长安之星微型车窜至沾益县X乡供销社院内,将钱国彦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J.1971长安微型车盗走,并将该车开至罗平销赃给王某壬。后王某壬将此车开至罗平县X街恒辉汽修行,由被告人李某癸把该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打磨掉。2、2008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张某某三人窜至陆良县X乡X村X号门口,将闻乔娣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DL.688东风小康微型车盗走,并开至罗平通过被告人陈某戊介绍将该车销赃给王某壬、刘某玉(另案处理)。后王某壬将该车开到罗平县X街恒辉汽修行,由李某癸把该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打磨掉。3、2008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李某丁三人窜至麒麟区X村X号门前,将陈某芳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x奇瑞QQ轿车盗走,并开至罗平县通过被告人陈某戊介绍后由被告人李某己将该车销赃给王某某。4、2008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李某丁三人窜麒麟区水寨社区X村,将易丽萍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A.5498长安微型车盗走,并开至沾益县X镇X村委会及浪河村,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付某某。5、2008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李某丁、张某某四人窜至宣威市X镇X村,将杨昆柱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H.5976东风小康微型车盗走。当天夜间途经麒麟区时,孔某丙、李某乙、李某丁又将张利慧停在潇湘小区路边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G.8200五菱微型车盗走。并将盗窃的二辆微型车开至罗平经陈某戊介绍后销赃给王某壬、刘某玉(另案处理)。后王某壬将云DG.8200五菱微型车开到罗平县X街恒辉汽修行,由李某癸将发动机号、车架号打磨掉,又将该车销赃给蔡某某。6、2008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两人窜至麒麟区X路金利来客房部门前,将唐向云价值人民币x元的湘EIF.601五菱微型车盗走,并开至罗平通过陈某戊介绍后销赃。7、2009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二人窜至宣威市X镇云峰公司生活区大尖山,将王某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D.3686长安之星微型车盗走,后开至罗平通过陈某戊介绍销赃给赵某某。8、2008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二人窜至宣威市X镇云峰公司生活区大尖山,将熊朝斌的云DH.1178长安微型车盗走。由李某乙开至罗平联系销赃。后该车被陈某戊、王某壬、张强(另案处理)等人谈价后以试车去拿钱为由将该车骗走,并销赃给唐飞(唐再礼,在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9、2008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陈某戊三人窜至宣威市X镇X村委会上村,将高少聪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A.7745长安微型车盗走。当天夜间途经麒麟区时,三被告人又将张春娥停在白石江街X村其家门口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C.4660长安微型车盗走。并由李某己将盗窃的云DC.4660长安微型车销赃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因凑不够钱而将该车归还李某己。此后李某己通过蒋某某介绍将该车再次销赃给周某某。10、2008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孔某丙、窜至富源县城胜境大道,将王某柱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5485长安微型车盗走,并开至陆良通过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后由李某己销赃给陈某某。11、2008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己、李某乙、李某丁等四人窜至会泽嘎哩村X村,将杨所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ASX.652长安之星微型车盗走,并开至陆良通过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后由李某己销赃至资某某。12、2008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丙、李某乙、李某丁三人窜至陆良县X乡X街上,将活水乡政府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G.5082长安微型车,及李某文价值人民币x元的云D.x长安微型车盗走。由被告人陈某戊介绍后销赃给王某壬、赵某某。后两车被开到罗平县X街恒辉汽修行,由李某癸将发动机号、车架号打磨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全部被盗车辆的报案情况及侦查机关立案情况。。

2、报案材料及失主陈某证实:失主钱国彦、闻乔娣、陈某芳、易丽萍、杨昆柱、张利慧、唐向云、王某、熊朝斌、高少聪、张春娥、王某柱、杨所、活水乡政府、李某文报案,陈某了各被盗车辆的情况、时间及被盗地点。

3、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实:钱国彦的云DJ.1971长安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闻乔娣的云DDL.688东风小康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陈某芳的云D.x奇瑞QQ轿车价值人民币x元、易丽萍的云DA.5498长安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杨昆柱的云DH.5976东风小康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张利慧的云DG.8200五菱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唐向云的湘EIF.601五菱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王某的云DD.3686长安之星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熊朝斌的云DH.1178长安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高少聪的云DA.7745长安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张春娥停的云DC.4660长安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王某柱的云D.5485长安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杨所的云ASX.652长安之星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活水乡政府的云DG.5082长安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李某文的云D.x长安微型车价值人民币x元。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孔某丙等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与失主陈某相一致。

5、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12月22日抓获嫌疑人李某己、蒋某某、张某某;2009年2月25日抓获嫌疑人孔某丙、李某乙、王某庚、孔某辛、郑某某;2009年2月27日时抓获王某壬;2009年2月2日抓获嫌疑人陈某戊;及其他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6、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曲靖市公安局决定,李某己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一案,由陆良县公安局管辖。

7、盗抢机动车辆查询记录证实:该案全部被盗车辆登记、记录情况。

8、辨认笔录、辨认说明及照片证实:据李某乙、孔某丙供述自2008年10月以来,其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丁、陈某戊、李某己先后在会泽、富源、麒麟区、沾益、宣威等地作案十四起,其中张某某参与作案四起。经其两人对12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指出:X号就是和其一起作案的张某某。

9.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说明材料证实:依法从各嫌疑人处扣押物品情况,及受害人领取发还物品情况;本案扣押涉及的嫌疑人李某癸、王某壬、张某某、孔某丙、孔某辛、蒋某某、王某庚、李某乙的非法所得共x元,在陆良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保管,待法院判决后再上缴国库。

10、释放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己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张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孔某丙因犯盗窃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6年1月7日刑满释放;李某乙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王某庚因犯盗窃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陈某戊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9月29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李某丁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5日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孔某辛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11、各被告人对其参与的每桩犯罪事实已作了供述和辩解。

另有户口证明、情况说明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孔某丙、李某丁、张某某、陈某戊、李某己、王某庚、孔某辛、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戊、王某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戊、王某壬、李某己、李某癸、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付某某、蔡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代为销售、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李某乙、孔某丙参与盗窃12桩,盗窃车辆15辆,盗窃价值x元;被告人李某丁参与盗窃6桩,盗窃车辆8辆,盗窃价值x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2桩,盗窃车辆2辆,盗窃价值x元,其辩解没有参与第十桩犯罪,经查明与其他各被告人当庭供述相一致,予以确认,其余辩解意见无事实证实,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戊参与盗窃1桩,盗窃车辆2辆,盗窃价值x元,参与诈骗1桩,价值x元,介绍销售车辆7辆,其辩解没有参与第九桩犯罪,无事实证实,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己参与盗窃车辆1辆,盗窃价值x元,销售车辆4辆,其辩解没有参与第十一桩犯罪,无事实证实,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庚、孔某辛、郑某某参与盗窃车辆1辆,盗窃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壬参与诈骗1桩,价值x元,收购车辆6辆;被告人李某癸打磨发动机、车架号6辆;被告人蒋某某介绍销售车辆3辆;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付某某、蔡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资某某收购车辆1辆。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被告人李某己、张某某、孔某丙、李某乙、王某庚、陈某戊属累犯。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己、陈某戊、王某壬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各被告人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中部分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所盗赃车均已追回或主动退回,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支持。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二、被告人孔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三、被告人李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撤销原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四、被告人陈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六、被告人李某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七、被告人王某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八、被告人王某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九、被告人孔某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止,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十、被告人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22日止,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十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十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刑已履行2000元,剩余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十三、被告人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刑已履行)。

十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刑已履行)。

十五、被告人李某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刑已履行)。

十六、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刑已履行)。

十七、被告人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刑已履行)。

十八、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刑已履行)。

十九、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二十、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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