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荣创竹木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通义(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艳,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南阳市荣创竹木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苏某某建筑施工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均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荣创竹木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上诉人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玉建
代理审判员高璐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