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武(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建章,河南申元(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9)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鹏,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建章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9)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俊勇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尚建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