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宪伟,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阴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阴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原、被告合伙做生意,至2010年4月15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应退还原告合伙资金21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陆续还原告款8.6万元,余款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对原告所诉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阴某甲欠原告常某某二十一万元,被告阴某甲已还八万六千元,余款十二万四千万元,原告常某某自愿放弃四千元,被告阴某甲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常某某三万元,余款九万元自2011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一万元至清偿完毕。若被告阴某甲逾期还款,原告常某某有权就剩余部分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九十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峰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