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蔡某某,河南法盾(略)事务所(略)。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因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3日晚8时许,在卫辉市老体育场附近,郑××和被害人梁××因故发生口角。当日晚10时许,郑××之子郑某某、郑某伟到卫辉市X街X号梁××家,郑某某将梁××手部等处打伤,随后郑某某、郑某伟又将梁××家物品砸坏。经鉴定,梁××左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并左手第二掌指关节活动度轻度受限属轻伤,且“左手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630元。

2010年9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新乡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书、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新乡京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物证坏板凳一把,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现场平面示意图、到案证明、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被害人梁××的陈述,证人郑××、郑××、宋××、张××、申××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龙树清

代理审判员田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家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