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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2010年3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抓获,同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2010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2010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2010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酒后因琐事与陈××发生争吵,后将陈××打倒在地。当陈××的儿子陈一×、陈二×等人劝阻时,四被告人又对其进行殴打,致使陈××面部损伤、陈一×面部、右手及右腿损伤。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时随卷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有自首情节,且四被告人均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建议本院对四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均请求本院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在唐河县X镇“檟檡面馆”饮酒,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该面馆的卫生间入厕,遇到唐河县X乡X村民陈××,因该卫生间狭窄,被告人王某甲嫌陈××碍事遂将其拉出,陈××对被告人王某甲质问,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即对陈××拳打脚踢,将陈××打倒在地,致使陈××面部损伤。当陈××之子陈一×、陈二×闻声进行劝阻时,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发生撕扯,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又持木棍对陈一×、陈二×进行殴打,致陈一×面部、右手及右腿损伤。当陈一×的妻子郭×、妹妹陈×进行劝阻时,四被告人又持木棍照其二人腿部摔打,后四被告人逃离现场。2010年2月13日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陈××、陈一×的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

201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与被害人陈××及其家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x元,被害人不追究四被告人的一切责任。

2010年5月7日、5月17日、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分别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即被害人陈××、陈一×、陈二×分别陈述被上述四被告人殴打的原因、时间、地点及经过;证人郭×、陈×、白××等人证实目睹四被告人殴打陈一×、陈二×的事实及经过;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所签订的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均提取在卷佐证。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结伙随意殴打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均能够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案发后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与客观事实相符,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王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9日止;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1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孟蕴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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