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阳县X乡X村小学。住所地,安阳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冀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冯海民,安阳县马家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裴某甲与被告安阳县X乡X村小学(以下简称裴某村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增旺、被告法定代表人冀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海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设置的活动器材“蹦床”上玩耍时,由于“蹦床”不符合安全要求,年久失修,导致头部受伤,并被送往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仍在治疗中。截止2010年11月9日,共花费医疗费用x元。考虑到原告父母负有监护责任,同时考虑原告是以围墙进入,要求学校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负担50%医疗费用,共计x元。
被告辩称,2010年10月17日是星期天,是学校教师的法定休息日。教师休息期间,学校的大门紧锁,学校内部的所有小门也都是锁着的。“蹦床”不是活动器材,已长期不用弃置在墙角,没有学生在上面玩耍过,而且“蹦床”外围有围墙,学生是进不去的,也不可能去玩。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原告从学校外墙翻越玩耍时,不慎从墙头上跌落下去摔伤头部的,否则头部也不会受伤。学校无责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裴某村小校建在安阳县X乡X村内,学校四周有围墙。2010年10月17日下午,原告裴某甲玩耍在翻越裴某村小学围墙后受伤,裴某甲受伤住院治疗花去一定的医疗费。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被告提交的学校围墙照片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10年10月17日是法定休息日,学校校门未开,原告翻越学校围墙,致使自己受伤。在本次事故中,学校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裴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裴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文运
陪审员郭偷庆
陪审员张军艳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