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古丽.麦麦提、奥体古丽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丽•买买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怀孕于2011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奥体古丽,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怀孕于2011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丽•买买提、奥体古丽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古丽•买买提、奥体古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古丽•买买提、奥体古丽在本市二七区X路汽车站对面的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王某某上车不备之机,由被告人古丽•买买提望风,被告人奥体古丽将王某某的摩托罗拉L6手机(经鉴定价值60元)盗走。当日13时40分至14时许,被告人古丽•买买提、奥体古丽在同一地点,由被告人奥体古丽望风,被告人古丽•买买提将被害人袁某的一部贴牌诺基亚N97手机(经鉴定价值410元),被害人余某某一部诺基亚6030手机(经鉴定价值70元)盗走,两人欲携赃逃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证明、情况说明、郑州市第二中医院检查报告及检验报告单、骨龄鉴定证明;被害人王某某、袁某、余某某陈述;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赃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丽•买买提、奥体古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及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多次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被告人盗窃作案三次,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分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丽•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奥体古丽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燕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会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