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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2月1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村X村民马顺利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起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手持水果刀将马顺利身上、脸部捅伤。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马顺利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民事赔偿已清结。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马顺利的陈述,证人孙xx、马x、马xx、周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单、赔偿协议、公安机关的现场图、现场照片、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四先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赵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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