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34岁,大专毕业,汉族,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宝莲寺供电管理所所长。住(略)。因涉嫌贪污犯罪,200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本案依法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2月份,安阳市龙安区X村委会向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宝莲寺供电管理所申请安装三台变压器,用于抗旱浇地。被告人吴某某提出有该所购买变压器等器材,并安排本所职工李某民负责购买。北田村村委会在三台变压器安装前和安装后两次付某宝莲寺供电管理所现金x.8元。在购买变压器等器材前,吴某某与李某丙共谋在购买器材发票上多开支出,从中个人获利。李某丙购买了三台变压器、二台配电盘以及所用电料器材后,从一电业器材经销部开具了两张商业发票,合计金额x.8元,交给了北田村村委会下帐,从中多开了x元,李某民将其中的2000元作为开票费付某了该电业器材经销部,将其中的x元分两次给了吴某某,将其中的7000元据为己有。吴某某分两次收到李某丙给的这x元后,将此款据为己有。
2、2009年2月份,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为安阳市龙安区X村委会免费供应器材安装一台变压器,用于抗旱浇地,宝莲寺供电管理所负责施工。被告人吴某某在施工前收取了丁家庄村委会的购买变压器器材款x元,并给丁家庄村委会写了收据,施工完成后对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总经理汇报丁家庄村委会不愿意付某。该公司总经理明确表示,给丁家庄安装的变压器,是我公司支援丁家庄村抗旱保苗的,丁家庄不支付某压器款,这台变压器及配套器件属于国有资产。吴某某一直将此款隐瞒,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商业发票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郑某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贪污北田村一起,吴某某、李某丙与北田村委会形成了民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其取得的好处费是不当得利,不构成贪污犯罪;指控贪污丁家庄一起,款是村集体的,吴某某向村委会打了收条,用电手续尚未完善,该款尚未处置,指控贪污罪名定性不准。被告人吴某某能够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2月份,安阳市龙安区X村委会向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宝莲寺供电管理所申请安装三台变压器,用于抗旱浇地。被告人吴某某提出为保证设备质量能够通过验收,由该所购买变压器等器材,北田村委会研究后,同意让他们购买。吴某某安排本所职工李某民负责购买,北田村村委会在三台变压器安装前给宝莲寺供电管理所职工李某民现金5万元。在购买变压器等器材前,吴某某与李某丙共谋在购买器材发票上多开支出,向北田村委会多要钱,从中个人获利。随后,李某丙通过李某戊x元购买了三台变压器、二台配电盘,从市X路五金交电市场一电业器材经销部购买x.8元的电料器材,之后李某丙让该经销部开具了两张商业发票,合计金额x.8元,交给了北田村村委会下帐,之后北田村委会又转账给李某丙帐户现金x.8元。多开的x元中除2000元作为开票费外,李某丙将2万元给了吴某某,7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利用在给北田村安装变压器购买器材的过程中,与李某丙共谋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占有北田村委会钱财x元的过程。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与吴某某预谋并利用为北田村购买变压器材之机,虚开发票x元,除2000元开票费外,给吴某某x元,自己得7000元的事实经过。证人黄某丁证言证明经北田村委会研究,决定委托供电所吴某某他们购买安装变压器,两次共给付某们10万多元的事实。证人姚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2月份分两次给李某丙购买变压器和电料款10余万元,李某丙都打了收款条,后收到两张购货发票,收款条不是还给李某丙就是撕了。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帮李某丙联系的配电盘、变压器,共计价款x元的事实。证人王某、蔡某己证言证实曾按照李某丙提供的购货名称和金额开假发票的事情经过。另有李某丙所虚开的假发票两张、会计某向李某丙转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银行交易对帐单三张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2009年2月份,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根据市里要求,为安阳市龙安区X村委会抗旱浇地,免费供应器材安装一台变压器,由宝莲寺供电管理所负责施工。2009年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施工前收取了丁家庄村委会的购买变压器器材款x元,并给丁家庄村委会写了收据,加盖了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宝莲寺供电管理所公章。施工完成后,吴某某向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总经理汇报丁家庄村委会不愿意付某。该公司总经理明确表示,给丁家庄安装的变压器是支援丁家庄村抗旱保苗的,丁家庄不支付某压器款,这台变压器及配套器件属于国有资产。吴某某便将此款隐瞒,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在给丁家庄村免费安装变压器时,利用职务便利,以供电所名义收取丁家庄村x元钱不入账,并向单位领导隐瞒该笔款项,将该款据为己有的事情经过。证人郜某某证言证明丁家庄村村委会给吴某某安装变压器钱x元的事实。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和村支书郜某到宝莲寺供电所吴某某的办公室给了吴某某x元现金,吴某某打了临时收条并盖上供电所的公章的事情经过。证人杜某某证言证明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给丁家庄安装了变压器设备后,吴某某曾在他的的办公室说丁家庄村委会答应给2万来元钱,其说不管资金这块儿,让他给一把手付某之说。证人付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初抗旱保苗期间,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是无偿给龙安区X村办事处丁家庄村安装一台100千伏/安变压器,安装后吴某某曾向其汇报丁家庄村委会不付某,其不知道收款的事实。另有吴某某收丁家庄村委会x元钱并加盖供电所公章的收款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向龙安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x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被告人吴某某系国有企业安阳县供电管理公司宝莲寺供电所所长的职务证明、证实安阳县供电管理公司是全民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向龙安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x元的收据、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为丁家庄村委会安装变压器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村委会交给供电所的公款,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非法占有,核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影响,取得为北田村委会安装变压器购买材料的机会,在受村委会委托为村委会采购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占有村委会钱财,核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郑某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贪污北田村一起是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称指控贪污丁家庄一起,吴某某收款后用电手续尚未完善,该款尚未处置,指控贪污罪名定性不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辩称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打击贪污和职务侵占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
二、赃款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郑某民
审判员于敏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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