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盗窃犯罪1990年12月30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1994年11月25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7月19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逃税,于200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逃税、敲诈勒索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席某某、郎某某,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安阳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逃税,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逃税、敲诈勒索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某丙、吕某某,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2007年12月17日至今任获嘉县永成建材经销处法人代表。因涉嫌逃税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逃税、敲诈勒索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丁,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戊、张某己,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非法拘禁犯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某某,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辛,曾用名李某癸,绰号小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壬,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7月19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窝藏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获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7月19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上列九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逃税罪、窝藏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员金会、刘俊岭、张志军、崔会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钱某、刘某、李某庚、李某辛、贾某、李某癸及辩护人席某某、郎某某、吕某某、余某某、陈某丁、陈某戊、张某己、汪某某、李某壬、杨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乙、徐某、钱某、李某辛、常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在逃)等人聚会预谋、出资贿选、助李某甲竞选村长,并写下誓言。李某甲竞选上了史庄村X村委会名义成立了巡逻队,被告人李某乙、徐某、钱某、刘某、李某辛、梁某某、李某庚、李某癸等,曾为李某甲当上村长出过力的人陆续被吸收为队员。该队成立后采取暴力、威胁、滋拢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在史庄村及四三二处的建筑工程中实施非法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李某甲为领导、组织者,李某乙、徐某为骨干成员,钱某、刘某、梁某某、李某庚、李某辛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低价收、高价售、殴打他人、违法截车收费等手段聚剑钱财,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逃税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敲诈勒索罪。
1、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自己家的狗丢失为由,安排被告人徐某、李某辛借本村梁启录家的狗,卖到辉县沟西庄方红新收狗处。后被告人李某甲组织李某乙、李某庚、钱某、刘某、李某癸等人,在获嘉县X路立交桥处,将方红新前往修武的拉狗车截住,连人带车扣留到史庄大队部院内,采取殴打、威胁方法,并通过中间人冯名怀、高祥培讲情,方红新被逼无奈,由调解人交给李某甲现金2000元,才让人车离开。
2、2006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发现本村李启房因盖房在自家耕地取土,即指派钱某、李某庚、刘某将李启房的三轮车,挖土机扣在村委会院内,敲诈李启房2500元,后将车放行。
3、200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因曾帮助本村常俊保在安阳的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判刑,李某甲等人借口因此事花费二、三十万元钱,要求常俊保偿还,常俊保不同意,李某甲便组织李某乙、钱某、刘某、徐某、李某庚、常某某、贾某、张某某(在逃)等人采用胁迫、辱骂、殴打等手段,逼迫常俊保写下x元钱的欠条。
案发前,常俊保已向李某甲等人交了x元,上述被告人已将此款按比例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李某癸已将所得赃款2000元,3700元分别退出,归还被害人。
4、200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吴庄村郭志云一台煤机存放在四三二处院内十余天为由,向郭志云索要看管费4000元,郭志云被逼无奈,经王宪瑞调解,郭志云给李某乙4000元,才将煤机拉走。
5、2008年9月2、3日,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到四三二处工地要求收管理费,并辱骂工人,砸毁施工用的振动泵,诈取四三二处现金1000元。
(三)强迫交易罪。2006年元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得知四三二处公开招标售库区的树木,预谋后,被告人李某甲安排李某乙、钱某、李某庚、刘某、徐某、梁某某等人在四三二处门口张贴标语:“想买树先修路,不修路运不出树”,并组织数十人到投标现场喊闹,同时被告人李某甲安排李某辛雇佣外地人员并出资一万元,在现场假竞标,迫使四三二处以60万元低价让李某甲得标签了合同,后李某甲又将树转卖,从中获利23.5万元,交村委会10万元,剩余13.5万元由李某甲支配。
2008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四三二处将两台旧车床以1万元售给自己,随即指使李某乙以4.2万元转卖给了秦涛,从中获利3.2万元。
(四)逃税罪。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李某乙等人成立获嘉县永成建材经销处,徐某为负责人。经营期间,李某甲指使徐某、李某乙购买假税票6份(金额153.9998万元),用于支取他们为中建八局郑州分公司提供的建材及劳务报酬等款项,未申报纳税,经税务稽查,永成建材经销处逃税额为:国税x.08元,地税x.73元,偷税的款至今未缴纳。
(五)窝藏罪。2009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得知被告人李某甲、钱某、李某辛等人以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且明知钱某、李某辛、刘某、常某某、张某某共同参与了李某甲等人的犯罪活动,而为他们提供了隐藏住所、食物,长达十余天。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逃税罪;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逃税罪;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逃税罪;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庚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辛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窝藏罪;被告人李某癸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因自己的狗丢失敲诈2000元是事实,其余均构不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其相同。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自己不是黑社会骨干成员。法律规定自己是犯罪,就认罪。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构不成黑社会犯罪、强迫交易罪和逃税罪,常俊保事件中,也构不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徐某辩称:四三二处拍卖树的事,我没有参加,逃税是事实,是我先去税务局反映的,又去公安局投案了。其辩护人称,徐某的行为构不成黑社会犯罪,借狗去卖,构不成敲诈勒索罪,买树徐某未参与,逃税他应是从犯,应为自首。
被告人钱某辩称:“丢狗”敲诈的事我只是把车拦截到大队就不管了,后也未得钱。其辩护人称:指控被告人钱某参与敲诈方红新,他仅参与了截车,情节较轻,指控的其他犯罪均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某辩称:李某甲竞选村长时我不在家,不该定我“黑社会”,“卖狗”的事我不知道,常俊保的事上我的钱最少。
被告人李某庚辩称,我不是“黑社会”犯罪,其辩护人称,李某庚构不成“黑社会”犯罪,指控的其他犯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李某辛辩称:自己不构“黑社会”犯罪。其辩护人称,李某辛是巡逻队员不是为犯罪,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应从轻处罚,其余构不成犯罪。
被告人贾某辩称:自己在李某甲家参与了殴打常俊保但不是为了要钱,是因为因他的事我被判刑,其辩护人称,被告人贾某不构成敲诈勒索。
被告人李某癸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5年,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乙、徐某、钱某、刘某、常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在逃)等人聚会预谋,出资贿选,助被告人李某甲竞选本村村长,并写下:“李某甲当上村X村长的话,有活一起干,有钱一起挣,挣钱平分,永不变心,若变心,不是亲娘生的”等一类誓言。聚会人员采取贿选手段使李某甲当上了史庄村村长。被告人李某甲一伙为实现誓言,达到非法剑财目的,以村委名成立了巡逻队,被告人李某乙、徐某、钱某、刘某、李某辛、梁某某、李某庚、李某癸等曾为李某甲竞选村长出过力的人陆续被吸收为队员。巡逻队成立后,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滋拢和其他违法犯罪手段,长期在史庄村及四三二处建筑工程中称霸,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李某甲为组织、领导、李某乙、徐某为骨干成员,钱某、刘某、梁某某、李某庚、李某辛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通过低价收购、高价出售、殴打他人、违法截车等手段,聚剑钱财,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并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逃税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依据:
1、李某甲供:因为放火,盗窃被公安局处理过,1998年左右我开始养猪,2005年当上村X村的梁某某、徐某、李某乙、钱某、李某庚、常某某几个人在一起关系比较好,当时村里治安状况不太好,正好赶上换届,我们几个就想着,让我、梁某某、李某乙去竞选村长,弄成了大家干啥都好弄。我们这伙人整天都在一起,但不想让别人知道,因为我们商量怎么拉选票的事。……要是我弄成了村长,大家都好挣钱了,当时我们还立了字据,大概内容是:“如果我当上了村长,要以我为核心,有活大家一起干,有钱大家一起挣,谁也不能背判谁,……”我们几个人还在字据上签了名字。
我当上村长后,我给四三二处干过安全改造工程,还给四三二处工地上供过材料,还通过竞标买了四三二处一大批杨树,然后卖了挣了不少钱。
给中建八局供料是我和李某乙、徐某一起去找他们协商的,协商成后,具体负责是徐某、中建八局对外承包不对私,后来李某乙、徐某成立个永成建材经销处,专门对中建八局供料,中建八局对永成付款,刚开始是徐某负责,后来由李某乙负责,永成的供料收益分配是梁某某、徐某、李某乙、钱某、李某庚,还有我等几个人。
2006年后半年,我听李某乙和徐某说四三二处要安全改造,活不少,我就带着他俩直接去找史光普处长,史处长就把旧厂房拆除,给了我们,……我是一村之长,李某乙是大队会计兼妇女主任,徐某是史庄巡逻队的,我们去找活干他们不敢不给。……要是不给面子,我就断了四三二处的路,不让他们的车进出,有一次因为想买四三二处的树,怕他们不卖给我们,我就断了他们的路,最后四三二处把树卖给了我们村。
我当上村长那年底,想给帮我拉选票的几个人安排点活多挣个钱,于是我给村里管治安的李会清商量成立一个巡逻队,……人员有徐某、刘某、钱某、李某乙、李某庚、梁某某等,平时都是李会清、徐某、李某乙带班的,但平时有很多事都是我安排的。我安排过他们去村里收承包费,晚上巡逻,还带着在附近截过一个卖狗的,讹了几千块钱,还带着巡逻队去中和北街打过架,还带着巡逻队非法拘禁过安阳的人,还带着巡逻队打了俺村常俊保逼着他赔他们为他花的钱。
2、李某乙供:2005年,村干部换届选举,当时四三二处要进行仓库改造,李某甲想趁机当上村长揽点活好挣钱,就和我们几个关系好的人(常某某、刘某、钱某、梁某某、李某庚、徐某)商量,他要是干上村长只要听他的,不会亏待我们,……还让我写了“一、村X村衰我耻,共同搞好村里工作,努力奋斗;二、如果李某甲当上村长,都要听李某甲的话,有钱大家挣;三、谁要变心是王八蛋。”三条誓言,我们七个都签了名字,按了手印。竞选中我们几个人出钱、出力,忙前跑后,找亲戚、朋友、买礼品送人为他拉选票。……2005年5月底,李某甲选上村X村长后,把为他当村长时出过力的人都拉进了村大队,成立了巡逻队,……我们几个人都是听李某甲安排,夜晚排班在大队部睡觉,开着面包车(里放有钢管,木棍)巡逻,搞个防火,催承包费,讹个钱,打个架,成立永成经销处向中建八局供材料。在四三二处,中建八局承包工程都是我们几个人去,弄的钱我们几个人在一块吃吃喝喝,再分点,时间长了名声响了,史庄村一片人都知道李某甲手下有一帮人,有啥摆不平的事都和李某甲说,象别人欠史庄粮管所的钱,想把人绑架走要钱的事,常俊保非法拘禁人的事,吴庄村支部书记他孩扣别人煤机想放四三二处的事,也和李某甲说,李某甲为他媳妇的事喊我们去中和北街打架,李某甲掂刀砍人,周边的人都知道李某甲敢弄事,没有人敢惹。老百姓私下都喊李某甲流氓村长。……有一次我没按他的意思到四三二处办事,他当着村X村长李会清,会计李世堂的面大骂我。永成经销处徐某是法人,有些事徐某没按他的意思办,李某甲马上就不让徐某负责了。
2008年7月的一天,李某甲对我说天热了,村委会需安个空调,让四三二处支援两台空调,他已经与四三二处说好了,让我去拿钱。……我就去李世堂那儿开了个收据,拿着收据去找了四三二处陈铁心,在财务科领取了5000元现金,在继富家电赊了两台空调,一台安村财务室,一台安在李某甲村东边新家了。
永成建材经销处注册是徐某个人独资,实际上是李某甲与我和徐某合伙的,名称“永成”二字就是永国与成收,我是跑腿的。……永成经销处经营的汇来款,2008年5月份前是我与永国取出后……李某甲自己用六万七千元左右,买汽车了,当时没手续,现在也承认了,2007年底,他自己用了五万元购买货车,2008年5月份后,我与李成德取出的钱他都让交给他妻子张某某,支出再去他家拿。
2005年至2008年,在李某甲任史庄村X村去四三二处拉成品棉的车辆,不出钱不让过,过往车辆收取200至500元不等的过路费,收的钱都交李某甲了,不交村里一分,我知道收过刘勇现、岳军、王希应的还有山东拉棉花车的。2004年,中和前五福秦红祥与史庄粮管所一姓杨的所长有经济纠纷,姓杨的找到李某甲,李某甲就和几个人把秦红祥绑架到史庄粮管所关了两三天,他们很打秦红祥,秦红祥急了从楼上跳下,腿摔断了。2007年10月份以来,四三二处仓库改造,李某甲成立了永成建材经销处,强行垄断进料市场,用的砂、石、水泥都高于市场价,中间李某甲还阻挠施工,使工程中断了三个月。四三二处仓库改建用的钢结构,在运输时,李某甲强迫李金华用他的车,每吨高于市场价40元。
去年收麦时,贾某借李某甲的现代汽车在西永安路口追尾撞到人家车上了,李某甲带常某某把车扣到史庄面粉厂,敲诈了对方6000元。
去年2月份一天,常某某因大车司机的问题与李国强发生了矛盾,李国强打了常某某父亲,后李某甲方面去李国强家要抄家,砸东西,最后敲诈1400元。
3、徐某供:2007年10月份,四三二处安全改造,村长李某甲与我和李某乙说想到中建八局掏点活干,挣点钱,我们三人一起到四三二处找领导,协调我们给供水泥、砂、石子、砖。我们必须成立个公司,因为中建八局对外承包只对公不对私,我们商定成立公司,我是法人代表,李某甲负责管钱。我和李某乙负责日常的事,公司名“永成”建材经销处,“永”指的是我,“成”指的李某甲。……公司成立后,供料期间,我和李某乙、李某庚都往外垫过钱,钱某、梁某某、常某某三个好象也垫过,但李某甲一分钱没垫过。……我们几个需要用钱时,就会到李某甲媳妇张某某那里打条领。李某甲也得钱,有他一份,帐目和钱都在他媳妇手里掌管。
没有我和李某乙这几个人,李某甲根本当不上村长,当时就是我们几个人帮他发洗衣粉、快餐杯拉选票,他才当上村X村长之前我们几个人立有字据,签有名,按有手印。……
2005年底,村里成立了巡逻队,李某甲安排我到了巡逻队,把当时帮他当村长的李某庚、钱某、李某辛、刘某、梁某某几个人也安排到巡逻队。
2006年,李某甲为了给他老婆张某某出气,领着巡逻队的人到中和北街打架,……。
4、钱某供:2005年5月份一天,李某甲、李某乙去找我,……还有梁某某、李某庚、常某某、徐某、李某甲说他想干村X村长后有活大家一起干,有钱一起挣,……李某乙把李某甲的话写在纸上,大概内容是:选举成功,一定要以村长为核心,共同发展,……谁要背判,万人尻他娘。我们七人都签了名,盖了手印。……我们托亲戚朋友让选李某甲当村长……海选前,李某甲、李某乙、梁某某、常某某、徐某五人兑钱拉一车洗衣粉,让我同他们往各家户发……最后李某甲当上了村X村委。……李某甲当村长后,把我安排到了巡逻队,还让我和李某庚负责对路过史庄的运货车收费,后来,李某甲成立了永成建材经销处,往中建八局供料,让我负责挖掘机工作。巡逻队有我和徐某、梁某某、李某辛、李某庚、常胜涛、许长河,还有记不起了。巡逻队平时收承包费、防火、拦车收费,有纠纷、矛盾能处理就处理了。李某乙带队巡逻时,总是开着李某甲的红面包车,车上放有钢管、木棍。……我和李某庚在中建八局偷过木板,还和李某庚在中建八局偷过木板,还和李某庚、李某辛在中建八局偷过方木。
2006年春天,李某甲妻子张某某在中和北街和人发生矛盾,李某甲喊我和李某乙、徐某、李某庚、李国良、孟庆明去打架,李某甲掂刀把北街人砍伤了。……2005年至2008年,在李某甲安排下,我和刘某、李某庚、李某辛、常某某在村里对过往大车收过费。2008年夏天永成经销处为要帐不给中建八局供水泥,中建八局自己购进两次水泥,李某乙安排我和李某辛、刘某、徐某、李某庚把中建八局拉的水泥拉走了。
5、刘某供:2005年村委换届,他们几个人整天在一起,帮李某甲发快餐杯、洗衣粉为拉选票,后李某甲当上村X村里现金保管了,那年底,李某甲通知我去巡逻队上班,……我就去了。……2006年秋天一个下午,李某甲通知我去大队,到了后李某甲说他家的狗丢了,已经打听着是辉县沟西庄收狗的偷走了。一会想法截住他们的拉狗车,好好治治他们,让我和李某庚、常胜涛坐李某癸开的桑塔纳车,……在十里铺立交桥将拉狗车拦住,李某甲外甥女婿到场后喊了个狗名,一条狗站起来了,我们就把拉狗车带到大队了,……我'd了那个跟车小孩两巴掌……后来去两个人说事,我就出来了。后来听说李某甲讹人家几千块钱。……2008年8月份一天下午,常某某喊我去北边,我见了张某某脸上有血,她说是常永军全家打她了,我到了'd常永军爱人两巴掌。……徐某、李某乙成立了永成建材经销处,徐某是法人,李某乙是会计,专门给四三二处供建材的,我是在工地上记帐每天30元,但到现在一点工资也没得,一天晚上我和李某庚,李某辛到工地上偷了十几根钢管,李某庚找车拉他家,他哥李某乙盖房用了,给了我和李某辛各一百元。……永成经销处还是李某甲说了算,“永成”这个名指的是永国、成收,徐某应个名。……我进巡逻队后跟李某甲干,李某甲利用我们给四三二处供科挣了不少。他当村长后利用我们挣了钱,买了房了,买了轿车,买了两辆大货车,把我们坑了,我连房子也没有盖起来,……要不是跟李某甲,我也不会有今天,我现在很后悔,希望政府能宽大处理。
6、李某庚供:2009年9月14日早上我去公安局投案了,2005年底,史庄村成立了巡逻队,李某甲安排我进了巡逻队,为副队长,徐某为正队长。
李某甲能当上村长,全是我们几个人帮他发洗衣粉、快餐杯拉选票才当上的,所以才把我们都安排进了巡逻队。当时帮李某甲竞选村长的有李某甲、李某乙、钱某、徐某、梁某某、常某某和我共七个人,我们还在一张协议书上签了字,按了手印。
跟着李某甲我干了不少违法事,李某甲安排的,2006年冬,李某甲带巡逻队的人,把辉县沟西庄一个拉狗车截住,扣到史庄大队,讹了人家几千块钱,……李某甲不让四三二处拉花包车往我们村过,让巡逻队向人家收费。2007年,李某甲还领巡逻队人把安阳一个人非法拘禁了,安阳已经处理了。后李某甲又通知参与安阳非法拘禁的人到他家,把常永军打了一顿,逼人家还钱。……2007年左右,李某甲为给他老婆出气,带着巡逻队人到中和北街打了一架,李某甲成立了一个永成建材经销处,专门给中建八局在四三二处改造工程供科,李某甲安排我在工地上,此间,我偷过工地上的钢管、方木、木板。永成经销处啥事都是李某甲说的算,“永成”二字是永国和成收,……给中建八局供科款是我和李某乙、徐某几个人筹的,分钱时从李某甲媳妇张某某手里领的,她管帐。
大概2008年6月,李某甲不让徐某干了,由我负责徐某以前的事,2008年夏天,李某甲通知我不让给中建八局供科了。……一天见中建八局运来了很多水泥,……我问李某乙,李某乙去问了李某甲,回来说,把水泥给他拉走,然后安排我租车和李某乙,李某辛、钱某、刘某、徐某一起把他们拉的20吨水泥拉史庄面粉厂了,后来我听说又把水泥给拉回去了。
7、李某辛供:2008年冬的一天夜里,李某庚打电话叫我去偷几根钢管……让我去四三二处车库附近盯着,他与刘某二人把钢管传到墙外,我们三人把传出来的钢管拉到李某庚家,各自回家了……隔了几天,李某庚给了我100元钱。
我是村巡逻队的,队里有李某庚、徐某、钱某、刘某、梁某某、张勇、常胜涛,其他人记不清了。
自2005年开始,四三二处开始收棉花,村X排不让拉棉花车过,想过必须交钱,我是2008年参与拦车,参与了两次。
2008年收麦时,李某甲打电话让我去永安路口,说他的现代轿车被大呈面粉厂拉麦车碰了,我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庚坐车到了,见常某某开着李某甲的车,拉麦人开着自己的三轮车正往俺村走,成收让去了史庄面粉厂,……俺哥问那个拉麦人要七、八千块钱,我见他们讨价,就先回去了。
自2007年3月份,经俺哥李某甲介绍,我给永成经销处供“孟电”水泥,每吨加15元卖给永成,永成再卖给中建八局,我只挣个小钱。“永成”老板是李某甲、徐某是法人名份,徐某后来不听李某甲的话,李某甲不让他干了。……自今年2、3月份,李某乙和李某甲闹翻了,也不让我给他们供科了。
8、李延佩证:我公司是2007年10月进驻四三二处,建材是获嘉县永成建材经销处供应的地材水泥,签有合同。……最开始是村委的李某甲、李某乙接的头……以后都是李某乙、徐某来的。……有一次在史处长办公室李某甲因为材料款的事与我发生争执,当时他踢了我一脚。……我们付款是按合同执行的,已经足额付了,他们还不满足。
我们对地方上承包的工程,……李某乙、徐某、钱某三人来我们公司议标,口气、态度都很硬,还说是史庄村长李某甲派他们来谈的,让人一听,像是我们的工程非给他们干不行,在给我们供科上也是这个样。
在2007年10月份,徐某、李某乙给我们供料,中间他们嫌给他们价低,又涨了几次,过了一段,又嫌给他们款太少,停止供料,我们无奈自己采购,他们供的水泥是270元一吨,我们购的是240元一吨,我们购了一车约7吨,停在工地料场,李某乙和一个人过来,胁迫着拉水泥司机把水泥拉走,当时是深夜,拦都拦不住,过了一段时间,就又主动把水泥送来了,之前还有一次,史庄的人开着车把我们料场20吨水泥给拉走了,当时拦不住,他们把我们黄威的手机也给摔坏了,像是常某某干的,后来又把水泥送来了,但少了两吨。
2007年10月份左右,一天傍晚,常某某和两三个人开一辆红色富康车到我们放材料地方偷了约三十根钢管,我们工人看到阻拦,他们还用钢管打了我们一个工人吴永阁。
2007年底,李某甲和李某乙到我们中建八局出示一张行政收费票,向我们要两费一金,共两万元,经协商,给了他们一万元。
李某甲、李某乙、徐某、刘文现、常某某这些人与我们合伙,李某甲说的算。这些人解决问题比较粗鲁,不讲理,与他们合作后,我们公司的建材被盗在9万余元,我们公司受损失达十几万元。
9、刘xx证:2008年8—9月份,我公司承建了四三二处钢结构工程,厂家给我们送货,运费低,但是李某甲那帮人硬要每吨100元给我们送,我不同意,……李某甲那帮人说:“不让运,别人也不应想运”,没有办法,只好让他们运,让我们多付了不到二万元运费,一共是670吨左右。
10、郭xx证:去年收麦时,我开厂里的时风大三轮车拉小麦从史庄往回去,车突然熄火,后边一辆轿车停下来,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人,说他们追尾把车碰坏了,不让我们走,让我们开到史庄粮管所,那两个喊了十几个人到现场,李某甲说得赔他一辆新车,……我就把车丢那了……后来王智恩帮了垫了六千元赔了他们,我的三轮车才放行。
11、桑xx证:去年(2007),我也不清楚咋回事,李某甲安排两个年轻人在小冀封头厂门口,不让我的车出厂,只要一出厂就砸我的车,……没有来由扣了五六天车,我损失了五六千元。
12、冯xx证:2006年一天中午,我朋友方红新去家找我,说往外走狗的车在史庄让李某甲连车带狗扣了,让我去说个情。……我就和方红新去了史庄,到面粉厂院内,见有装三、四条狗的机动三轮车,周围站五、六个人,我到屋里李某甲在屋里坐,……李某甲说,让他们把我的狗找着,找不着拿五千元钱赔我,……然后我又说了好话,成收答应三千元钱让车走,方红新又去城里借了钱,给了我,我给了李某甲,才让车走了,我见一个老头认出了自己的狗,牵走了。
13、崔xx证:2008年收麦时,我去郭胜生面粉厂,听他说,他拉麦的三轮车在路上被一个现代车追尾,现代车引擎盖上碰个小坑,把他的三轮扣到史庄面粉厂,非让赔损失不行。他让我和王智恩一起去找李某甲说说这事,我两人就去找李某甲说了,李某甲就要一万元钱,我说,是你们车追尾碰我们了,再说一个小坑修修花不了多少钱,……讨价还价,李某甲同意6000元到底,我替交了6000元,把三轮车带麦开回了。
14、李xx证:2007年四三二处仓库改造前,我村两委专门开过会研究决定四三二处工地上的事由村委照头去,但具体实施起来变了,村长李某甲领一伙年青人揽了起来,村里决定并没有执行,后来他们怎么操作我就没再管过。
15、李xx证:2006年3月18日下午4时多,……我见北边有好多人,跑去看,到张清贵家门口,见北边停一辆红面包车,有两个人正从车上往下拿钢管砍刀,有三个其中一个拿砍刀,两个人拿钢管追着宋小伟打,……还有人掂钢管追史广庆乱打,……有个人(张清贵的女婿,史庄人)手拿砍刀朝史广庆的母亲腿上砍几下,把她摁倒在地,用脚朝他身上乱踹,我赶紧搂住一个不让打,……后来我们北街的人多了,这个人跑进张清贵家了。……接着派出所人就到了。
16、户籍证明。
17、刑事判决书。
18、收款凭证(空调款)。
19、史庄村委证明(巡逻队)。
20、李某乙、徐某投案证明。
21、李某乙、刘某、钱某、李某辛、李某庚、常某某、李某甲取款条。
22、永成经销处营业执照。
23、现场图、照片。
(二)敲诈勒索罪。
1、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因自己家的狗丢失,即安排被告人徐某、李某辛借本村梁启录的狗到辉县市沟西庄方红新的收狗处卖,以寻找自家的狗。后被告人李某甲组织李某乙、李某庚、钱某、刘某、李某癸等人开车进行追拦,在获嘉县X路立交桥处将方红新前去修武销售的拉狗车截住,扣留到史庄村大队部院内,实施了殴打、威胁,后通过冯名怀、高祥培调解,方红新通过调解人交给了李某甲现金2000元,才将车开走。
认定依据:
(1)李某甲供:大约2006年10月份,我家的一条大黑狗丢了,找了许多地方没找到。我就找我村梁启录家的黑狗,派徐某、李某辛去沟西庄收狗处卖,找我的狗没找到,我怀疑是他们偷的。我就带李某乙、李某癸、钱某、刘某几个人开两辆车,……一直到获嘉县西环立交桥截住拉狗车,发现卖梁启录的狗也在车上,就说他们偷我们的狗,让把车开到了史庄村委了。当天晚上,修武拉狗的和辉县收狗的老板都来了,我说他们偷我的狗,他们不承认,刘某打了收狗老板一巴掌。……最后,沟西庄的收狗的给我2000元钱,讹他们点钱,弥补自己的损失。
(2)李某乙供:2006年10月份,李某甲家的狗丢了,他第二天安排李某辛、徐某将本村梁启录的狗卖到沟西庄,等沟西庄收狗的装满一车狗,送往修武路过获嘉县西环立交桥时,他带人截住车,说人家偷他的狗了,把车扣到史庄村委,打了收狗的一顿,敲诈了3000元,放收狗的走了。
(3)徐某供:李某甲家的狗丢了,找不到,他听说辉县沟西庄有收狗的,就借梁启录家一条狗,让我和李某辛去以卖狗为名看看,没有见到他家的狗,他说别人很可能给藏起来了,后来拦截送狗车时我没有再参与。
(4)钱某供:听李某乙说李某甲家的狗丢了,准备去沟西庄找,在车上走到半路碰见徐某,李某辛骑了辆三轮车,才知道他们去沟西庄卖狗了,我们到沟西庄转了一圈没有找到李某甲的狗。……等我们到立交桥,前面的三个人已把拉狗车截住了,……李某甲说:“先把车弄大队”,我们就把车弄大队了。等拉狗的老板来和李某甲说事,我就回家了。……后来这事咋处理我就不知道了。
(5)刘某供:2006年10月份一天傍晚,李某乙说李某甲家的狗丢了,……让我去大街,……我坐上李某癸、李某庚的车,……最后追到西环路立交桥拦住了那辆拉狗车,……接着李某甲他们也赶到,李某甲让司机把运狗车开到俺村大队院里,……我问那个年轻人,车上咋会有俺的狗,他说不知道,我就'd他一巴掌。……第二天,除了几个丢狗的群众把狗领走外,李某庚、李某乙又多牵走几条狗,才让拉狗车走了。
(6)李某庚供:2006年10月份一天傍晚,成收说他家的狗丢了,让我与他去找狗,我就去了,……去的有李某癸、李某甲、钱某、刘某、李某乙,其他记不清了,……到县城立交桥,把拉狗车扣到史庄村委了。……具体他们怎么说的我弄不清楚。
(7)李某辛供:徐某到俺家喊我跟他去卖狗,我坐他的老年三轮去了昌妞家,……我坐上车在去的路上,才知道去沟西庄。……卖完,卖了100多元钱,我和徐某就返回获嘉了。……停了两天,我在村里听说李某甲扣了一车狗,扣到史庄面粉厂里了,其他的事就不清楚了。
(8)李某癸供:2006年秋的一天,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俺家的黑狗被人偷走了,……怀疑是辉县沟西庄收狗的偷走了,……咱们去把沟西庄的拉狗车截住,好好治治他。”我就到大队门口,见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庚、钱某、刘某、梁永亮,旁边还有两辆车。李某甲让我开着普桑,拉着刘某三、四个人。李某甲他们几个人开红色面包车,……我开车走到天桥南口,追上了拉狗车,超过他一停,拉狗车站住了。随后,李某甲他们也到了,我们的人有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庚、钱某、刘某、梁永亮……把拉狗车弄到了史庄大队院里,……我就回家了,后发生的事我就不知道了,不知啥时候听钱某说,李某甲讹了拉狗车几千块钱。
(9)方x年我在沟西庄收了一车狗,让修武郝小兵派车来拉,路过获嘉县X村长李某甲带人截住,带到史庄村委会,我赶紧去了,到二楼办公室,李某甲几个人上来就打我一顿,把我们看管着,到了第二天早上,李某甲跟我们说事,他们要一万元钱,后托熟人还价讨价到五千元,李某甲还霸占我们二十多条狗,好好回忆一下,有可能是二千元钱。
x$%现场图、照片。
2、2006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发现本村李启房因盖房在自家耕地取土,即指派被告人钱某、李某庚、刘某将取土用的三轮车、挖土机扣在村委院内,罚了李启房2500元才将放走。
认定依据:
(1)李某甲供:2006年,吴庄村X村民挖土被罚款,这事我知道,我村X村委专门开会研究过形成决定,不让随意去耕地里取土,违反规定,就要被村委罚款。
(2)钱某供:2006年冬一个晚上11点多,李某庚给我打电话:“有人偷土,李某甲安排把人和车扣大队了,你来吧!”我说天太晚了,不去了。第二天早上,我去大队了,一看有一辆挖土机、三、四辆机动三轮车,我就走了,中午饭后,李某乙打电话说,他和成收都不在家,罚李启房的钱已说好了,你先去拿着,我就去大队了,到后见李启房媳妇在那,……她就给了我1500元……过了一会,李某乙来了,我就把钱给了李某乙,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3)李某庚供:2006年冬一天,我在村委值班,成收给我打电话,说村里的土被人偷完了,让去村南地看看,我到南地,见李启房在取土,有一辆钩机,两辆三轮车,随后钱某、李某辛、常小涛也到了,有七八个人……就强行让把钩机和三轮车开村委了。当时成收赶到了,是他让开村X村委成收说罚款,处理时我不清楚,……停有一两天,钩机和三轮车才弄走。
(4)刘某供:2006年一天晚上,我在大队值班,李某庚说,有人在村南偷土,我们步行到取土点,见李某甲、李某乙、徐某都在。把车扣到大队了,拉土的是李启房,当晚没说事,后来听说李启房交了点钱,钱某说他把钱又给李某乙了,多少钱没说。
(5)姚xx证:我家盖房时,李某甲说俺非法取土,让交2000元罚款,我亲自去交的,把钱交给钱某了,吴庄给俺拉土的也给钱某交了500元,随后,吴庄人又到我家要走了500元。
(6)吴xx证:2006年史庄一家盖房雇佣我家的挖掘机和三轮车挖土、取土,是在那家地里,在挖时去了几个人,他们强把挖土机、三轮车扣到大队部了,让我家出罚款,我家出了500元,史庄那家出了2000元,收钱那人我不认识。
(7)李xx证:李某甲当村长后,和李某乙、李世唐还有我在村X村民起土的事,没有记录,只是说在耕地平着起土不影响种地可以,起成坑不允许,当时未具体规定罚款标准及如何罚,李启房起土被罚过2000元,村X村委会帐上没有这笔收入。
(8)现场图、照片。
3、200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因曾帮助常俊保非法拘禁安阳市韩爱军而被判刑,借口因此事花费二、三十万元,要求常俊保偿还,常俊保不同意并引起纠纷、殴斗。在李某甲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钱某、刘某、徐某、李某庚、常某某、贾某、张某某等人对常俊保实施了辱骂、殴打。一个月之后,在史庄村X村干部和其他人在场,常俊保给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写了总计x元的欠条。
案发前,常俊保已向李某甲等人交纳了x元,上述被告人已将此款按比例分发。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李某癸已将所得赃款2000元、3700元退出,归还了被害人。
认定依据:
(1)李某甲供:2006年左右,安阳市韩爱军欠常俊保的钱,常俊保让我帮他要帐,我跟村里几个人帮他要帐,不让韩爱军走,后,给我们定是非法拘禁罪关进看守所了,当时家里人为我们跑关系花了不少钱。为他帮忙的有我、李某乙、徐某、钱某、李某癸、梁某某、李会强、常胜涛、张勇、李某庚、刘某。我们家人为跑关系,花了十四万多元。……这钱必须跟常俊保要。……我听我老婆说,去找他两口说事,……梁某某带我老婆去他乳胶厂找他们,两人说着骂起来,后撕打开了,我老婆给我打电话,说这事,我说让他来俺家说事。……他和俺四叔、李战文三人一起来我家,请出面说事,当时梁某某、李某乙、徐某、常某某、钱某、贾某都在俺家,俺媳妇在一边捂着脸哭。常俊保向我求情,还跪下,我说“滚一边,那十四万是为你的事而出的,你必须掏,”说完我朝他脸上扇了两巴掌,李战文上前拉,我又把李战文打了一顿。……我和李某乙,徐某、梁某某、常某某、钱某、贾某、俺老婆几个人商量,找个时间,让常俊保到村委会,让副书记李会青、王希增、田凤英去作证,还有我们这些受牵连的人,当时立个欠条,上面写欠某某多少,总计14万多。……常俊保已还了x元,我收的,给受牵连的人各户先得一部分。
这事和贾某没有关系。
(2)贾某供:2007年夏天,李某甲让常俊保把我们几个人受的损失拿出来,因要钱的事,常俊保的妻子和张某某打了,李某甲让把常俊保喊他家……我因为这事也被关了一段时间,花有一千多元钱,想起来也比较生气,就上前打了常俊保……派出所人到了,我就回家了。……我没有安排常某某替我要花的钱损失。
(3)李某乙供:……最开始是李某甲的妻子张某某去常俊保家闹,随后我去了,用酒瓶把他家的中堂砸坏了,停有两天,常俊保喊上李某甲的四叔李绍山、李战文、桑保修去李某甲家说事,……我到时,常俊保跪在地上,李某甲、常某某、贾某,还有张某某四个人正在殴打常俊保,李战文上前去拦,李某甲把人家的鼻子也打烂,流血了,打罢常俊保后就让他走了,后就是李某甲自己和常俊保交涉,最后,才让常俊保打的欠条。
(4)徐某供:2006年底,我和李某甲他们从安阳法院回来,李某甲说常俊保得把他为此事花的钱补偿回来,有一次,李某甲老婆去乳胶厂找常俊保老婆要钱,两人发生争执还打了起来。李某甲把常俊保叫他家,常俊保带着李战文……李某甲上去打了常俊保,常某某、贾某也上去了打了常俊保。……中间隔了好几天,李某甲通知安阳一案上的十几个人到村委会,我到后,见很多人都在,李某甲让我们算了算每户为此事花了多少钱,……常俊保在一张纸上打了个欠条,欠某某多少钱,一共欠我们14万多元,……分几年还清。
(5)钱某供:……李某甲找常俊保要跑事的钱,……常俊保带着李绍山、李战文到成收家。……成收打了常俊保,贾某、李某乙、常某某也打常俊保,……后来我把李战文送回家了。……记不清是第二天还是隔一天,李某甲叫我们这些兑钱跑事的人到大队部,常俊保和李某甲照头打了一张欠条,好象是十几天,分三年半还清,我从成收那里两次领了两千元,剩下的钱还没领完。
(6)刘某供:……我们从安阳宣判后回家,李某甲说我们得找常永军要回来(我们掏的钱),……当天后半下午,常某某喊我去了李某甲家,到后见李某甲两口,徐某、李某乙、钱某、梁某某等几个人,一会常永军和李绍山,还有一个人也到了,……常永军跪地上,李某甲上去扇了常永军几巴掌,还踢了几脚,……然后派出所人到了,把李某甲、常永军带走了,我们回家了。过了二、三个月一天上午,李某甲通知我去大队,我到后见徐某、钱某、梁某某等几个人都在,还有我村李纪军、王发争、大队干部李世堂、李会青,还有史庄司法所李树保,……最后常永军给我们打了个总欠条,欠我们合计十来万块钱,具体不记了。分四年半还完,我花了1900元,得了1000元,还有900元没得。
(7)李某庚供:……有一天晚上,李某甲打电话让我去大队说是常俊保给我们打欠条,我就去了,在大队常俊保给打了总欠条,交给了李某甲,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后来钱是李某甲出面要的,……李某甲给过我2000元。
(8)常俊保证:……我们被释放当天下午,李某甲妻子到我厂里大骂,说李某甲为这事被抓了,我妻子和她对骂,然后就打开了,李某乙、徐某、钱某、刘文现到跟前,把我妻子打了一顿。打过后,钱某让我去李某甲家说事,我一到,他们几个人就开始打我,打过后,李某甲说:“……你准备咋办”,正说时,派出所人到了,把我们都带到了派出所,说了说都走了。……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让去大队部,我到后,李某甲、李某乙、徐某、刘文现、李某癸、钱某和家属们都在了,李某甲说:“俺这几个人住进去花的钱你到底给不给”我一听就知道讹钱哩,说:“你得算算花的啥钱,花多少”,李某甲算了算十四万多元,他们逼我打欠条。……我没有法了,就给他们打了十四万多元的欠条,……三年多还清。……这几年陆续给了李某甲五万六或五万八千元。
(9)常某某供:……常俊保给我、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李某癸、钱某、刘文现、常胜涛、张勇、李某庚、梁某某十一个人打了总欠条,上面分别写欠谁谁多少钱,这个条由李某甲拿着。……贾某没有让我向常俊保要损失。……去年过年时李某甲给我1000元钱,说是常俊保给的钱。
x%张x证2006年冬,我是史庄村巡逻队员,有一天我在大队值班,徐某喊我去县城玩,我就上车去了,车上有六、七个人,走到半路被安阳市公安局的人抓住了,说是非法拘禁了,关了有大半月,被取保了,到家才知道我家出了8000元钱,……是常某某分两次去我家要的,5000元是保证金。后来查清后,把我的取保撤了,5000元保证金取走了。这是为常俊保的事出的钱,所以常俊保给我们打了欠条。
x%收到条及总欠条。
x%现场图、照片。
4、200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将吴庄村民郭志云一台煤机暂存放在四三二处院内十余天,后向郭志云索要看管费,郭志云被逼无奈,通过王宪瑞调解,向李某乙交了4000元才将煤机拉走。
认定依据:
(1)李某甲供:2008年夏天,吴庄村郭志云在四三二处放过一台煤机是通过我联系的,李某乙在跟前,说让他处理,李某乙与四三二处协调,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听李某乙说郭志云最后出了4000元钱,这钱李某乙拿的,我不知道弄哪了。
(2)李某乙供:2008年,郭志云在四三二处放煤机出了4000元保管费,当天下午,我在李某甲家坐,郭志云把电话打到我手机上,我把手机给成收了,成收给郭志云说了说,让我去村西口拿钱,我到那里,接了郭志云4000元钱返回给成收拿家了,他又给张某某了。
(3)郭xx证:2008年7月,我家拉了一台煤机,我当时跟李某甲说了,把煤机放在四三二处院内,约十来天,我准备把煤机运走,给李某甲打电话,他让交六、七千元看管费,我觉得太贵,我和王宪瑞去找李某甲讲情,收4000元,我把钱交给了李某乙。
(4)王xx证:去年秋天有一天,郭志云找到我,说咱去给成收送钱呀,我问啥事,他说:煤机放在四三二处现在拉走哩,成收要保管费,我就和他去了,半路上,郭志云和李某乙电话联系一下,说是在史庄村西头等,我们到史庄西头,见到了李某乙,把钱给了李某乙,就回去了。
(5)史庄村X村里没收取存放煤机保管费。
5、2008年9月2日左右,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到四三二处工地要求付管理费,并辱骂工人、砸毁施工用的振动泵,诈取四三二处现金1000元。
认定依据:
(1)李某甲供:2008年9月,四三二处维修南环道口发生的事,我记得是酒后的事,好象是李某乙、徐志国一起从那儿路过,当时我喝醉了,记不清了。
(2)李某乙供:2008年9月初一天下午2点多,我和李某甲从县城吃过饭,我开车带他回家,走到南环铁路口,李某甲喝了些酒,见十里铺王植新带人在修铁道口,他说四三二处没通过他就找人干活了,下车就骂那些施工的,这时史光甫处长也赶到,我和史处长劝李某甲,他不听,搬起一个施工的机器就往地上摔,施工人也不敢吭也不敢施工,最后把他拉回家了,他给四处的领导打电话,要施工管理费,要了1000元钱,这个钱我从四处领走转给李某甲了。
(3)史xx证:2008年8月底,获嘉南环路铁道口维修,让王植新维修,史庄李某乙、钱某知道后,给我打电话非要干这工程不行,……我第二天上午从新乡办事回来,赵素荣副科长打电话说:“出事了,李某甲在工地闹事了”,我赶到后,李某甲他们已离开,我随后赶紧给李某乙送去了一千块钱管理费。
(4)王xx证:2008年9月1日,我们正在维修铁路,李某乙开车带李某甲到施工现场,李某甲骂骂列列问我要管理费,想讹我钱,当时史处长也在场,李某甲掂起四三二处的振动泵往地上砸,还说:“妈个X,这活是谁想干就干的”弄的工程停下来了,陈处长也来了,叫李某乙把李某甲拉到处里协商管理费,他们才走。后来给了李某甲他们1000元管理费,在我们开票时多开了1000元钱。
(5)现场图、照片。
(三)强迫交易罪
1、2006年元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钱某、李某庚等人得知四三二处公开招标,出售其库区的树木,即预谋后,被告人李某甲安排李某乙、钱某、李某庚、刘某、徐某、梁某某在四三二处门口张贴标语:“想买树先修路,不修路,运不出树”等,并组织数十人到投标现场喊闹,同时,李某甲安排李某辛雇佣外地人员并出资一万元,在竞标会上假竞标不报价,迫使四三二处以60万元低价让李某甲得标,与其签订了卖树合同,后李某甲又将该树转手卖出,从中获利23.5万元,交村委会10万元,余13.5万元李某甲支配。
认定依据:
(1)李某甲供:2006年,我听说四处要把库区上千棵树卖了招标,我想着史庄村能把这批杨树买到,能给村X路,但怕竞标不成,就和村书记商量怎么办。后为了给四处施加压力,我就安排巡逻队在四处墙外贴大字报,写着,四处要卖树,史庄要修路,我还安排巡逻队弄了个竞标人,让他不要喊价,听我们安排,到时成功了会给他好处,结果投标成功,我们村给了那人一万元钱,我还安排巡逻队用车拉了三十个上年纪人、妇女、孩子到投标现场给村X村里每人发了五元钱。
(2)李某乙供:2006年7、8月份,四三二处招标处理大批杨树,李某甲得知后,安排我和会计李世唐写了:“想买树先修路,不修路运不出树”、“反对外来竞标人买树”等标语在村中和四三二处大门口张贴,……竞标那天,他发动几十个村民,每人发50元钱,开大汽车到东环路公证处助阵起哄,最后以个人名义中标了,60万元中标,中标后,又以96.5万元卖给焦作的叫“小广”的,他挣30多元,交给村里10万,其余的按约定是我、书记李国全和李某甲个人的,……我总共得了三千元。……参与这事的有我、徐某、李某庚、李某辛、梁某某、钱某、刘某、常某某,李某辛是负责找一个山东人当托儿的。……好象每人分了一千元钱。
(3)徐某供:2006年四三二处卖树,李某甲想把树买了,给四三二处造压力,李某甲安排巡逻队人在四三二处贴大字报,还把四三二处的进出路用一车东西给断了,最后李某甲竞标成功,当时我奶奶去世我没参加,李某甲还分给我一千元钱。
(4)李某辛供:2006年四三二处有一批杨树要卖,俺哥让我找了个买家安排他参加竞标,交待我不要举牌喊价,我当天见李某乙、钱某、徐某、梁某某、李某庚组织俺村可多人,用大巴车拉到竞标现场示威,最后村里中标了,四三二处把树卖给了李某甲,……村里还写了大字报,还是我带人去四三二处北大门,南大门张贴了。……李某乙说让他给我一万元钱,算是为这事帮忙的好处费。
(5)钱某供:2006年6月份左右,李某甲想去四三二处投标买一批杨树,数量大,有人竞争,李某甲就安排我、李某辛、李某乙、徐某、梁某某和他一起往四三二处门口和村里贴标语,给四三二处施压力,……李某甲还用车拉了六十多个上年纪人到拍卖现场,让老年人都喊:“四处卖树必须卖给史庄”……当时我也去了,但没到投标现场。后来史庄村六十万中标了,李某辛那家没中标,后听说史庄干部李某甲、李世唐他们八十多万把树转手卖了。史庄大队赚了二十多万。
(6)李某庚供:2006年四三二处大批卖树,李某甲想拦下这活,把我们几个人叫一块分工,让我和徐某、常某某、钱某、李某乙、刘某几个人在村里,四三二处大门口贴标语。内容是:“想买树先修路”等的话,给四三二处使压力,不让外边人竞标,另外安排一车人去四三二处闹,安排人假竞标,后来这事弄成后,李某甲给我1000元工资。
(7)刘某供:四三二处卖树当时李某甲安排我和李某乙、徐某、李某辛、李某庚、钱某、徐长河、梁某某、李会东负责张贴标语,给四三二处施压,不让外人来买树,后我村把树买下了,李某乙给我500元钱。
(8)史xx证:2006年元月,我处要卖大批树,李某甲来说几次,必须卖给他们,不卖他们,树也运不出去,他说过后,处大门口贴上了大标语:“想买树先修路,不修路运不出树”,然后在县司法局投标的,他又纠集了约三、四十名村民到现场闹,导致投标人不敢交保证金,只有他自己和李某辛两个人竞标,我处定价68万,第一次竞标都不应标,处领导又研究决定降至60万,李某甲才举牌应标。以60万拍卖,后来李某甲约90万价格卖给了修武张凤广。
(9)蔡xx证:……四三二处那批树评估多少方不记了,应该是3000—4000株,评估价是六、七十万元。
x%%范xx证:2006年四三二处卖树,我一个朋友想要,我领他去看了两次,后来听说史庄的人也想要,争不过人家,另外当时史庄人还在四三二处门口贴有标语:“想买树,先修路”等等,我们想,中标了,伐下树往外运也是个问题,这样我们决定不要了。
x%李xx证:……会议决定,成收领着年轻人想法让中标,国全负责筹借资金,最后卖树款村里和出资人平分,但最后只向村里交了10万元,余的不知哪了。
x%林木采伐证。
x%公证书。
x$%村委会收10万元收据。
x%张xx证:2006年四三二处竞标卖树,李某甲竞标成功了,他后来又卖给我,四千多株树,八十三万五千元或八十三万元,时间长了,记不准了。
2、2008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四三二处以1万元价格将两台旧车床出售给自己,随即指使被告人李某乙以4.2万元转卖给了秦涛,从中获利3.2万元。
认定依据:
(1)李某甲供:2007年在四三二处以一万元买过一台旧车床,安排李某乙卖给了秦涛,卖价四万多元,我是以村长的名义与史光甫处长谈的,然后就是李某乙交的钱,具体怎样卖的我就不清楚了。……我让李某乙拿一万九千多元给我买了个金项链。其余都在志刚手。
(2)李某乙供:2008年夏天,四三二处因仓库拆迁,一台旧车床被移到车库,李某甲知道了,他强压四三二处史光甫处长,以一万钱买下了,转手卖到十里铺一个机械厂,卖了四万元,我去送的钱,当时史光甫处长不同意,又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说:“就一万块钱,中不中就这了”,史处长没法,就只能卖给他了,李某甲得了钱就买了一条二万多元的项链。
当时卖给秦涛是一台机床、一台刨床(牛头刨),前段时间我忘了,这两台东西都是在四三二处买的,总价是一万元。
(3)史xx证:当时李某甲不知道怎么知道处里有台车床和刨床,那段时间他整天来找说想买,……陈处长被磨的没法,才让我与成收谈价格,刚开始成收两台想出五千元,我说不可能,当时钢材价格正高,后来涨到一万,我把情况汇报了处里陈处长,处领导研究了一下就答应给他了,成收是安排志刚来交的钱,拉的车床。本来车床,刨床我们就不打算卖,成收想要,多次来陈处及我的办公室磨,来到这里就是吵吵闹闹,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最后才迫不得以的卖给了他。
(4)秦x证:……李某甲只说一台车床让我给他三万元钱,后来李某乙找我说还有一台刨床,让我一起卖走,……最后我把车床,刨床都买下来了,……四万三千元,车床三万二千元。刨床一万元是张连堂出的。
(5)四三二处信件。
(6)车床、刨床照片。
(四)逃税罪:2007年12月17日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李某乙等人成立了获嘉县永成建材经销处,徐某任负责人,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指使徐某、李某乙非法购买假税发票六份(金额(略)元),用于支取他们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款及劳务报酬等款项,该收入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稽查,逃税金额为国税x.08元,地税x.73元,占应纳税比例为93.04%、100%,逃税税款至今未缴纳。
认定依据:1、李某甲供:徐某的经销处是永成建材经销处、徐某一般不经营该业务,经销处业务都是李某乙经手的。2008年经销处给四三二处供应水泥、石子等建材,李某乙在外地购买过三份发票,开票额二百余万元,在中建八局报了,该三份发票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报税。
2、徐某供:“获嘉县永成建材经销处”是2007年12月17日在县工商局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是李某甲、李某乙和我一起凑钱注册的,2008年4月20日我们三人产生矛盾,我就不再管经销处的事了。2007年底李某乙电话联系购买一份假发票,金额21万元左右,在中建八局一公司报帐了,没有报税。
2007年,李某甲、李某乙、我、李某庚、钱某、梁某某、常某某七人想给四三二处工地供料,但得有对公帐户,所以就商量注册了永成建材经销处,我是负责人……2007年底,李某甲李某乙和我三人一起购买了两张假发票,到中建八局支取材料款、劳务报酬,金额是15万元,没有报税,2008年5月底以后,我听说还买过假发票,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永成建材名义我是负责人,实际上李某甲是老板,李某甲嫌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交税太多,才让我与李某乙去买假发票。我参与两次,第一次我与成收、志刚去康居花园拿的,第二次成收让我和志刚去郑州科技市场门口买的,各两份。
3、李某乙供:永成经销处实际上是李某甲与我、徐某合伙的,“永成”二字是永国和成收。……经销处经营期间有三张或四张发票是购买的,总金额约一百四十余万元未申报纳税。
……共购买了六份假发票,第一次是2007年底,李某甲让我与徐某找一找哪有卖假发票的,最后他给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联系了,我们三人一起开车在康居花园一住户取来了,我和徐某送到了中建八局杨留钦,张月峰的办公室了.第二次是李某甲给我与徐某1200元钱,我俩去郑州科技市场门口买来的,大约200—300元,第三次2008年11月或12月,张某某给了我500元钱,李某甲让我与广东那个号码联系,最后谈定500元人家邮来两份,新乡市工业发票十万元版的。
4、税务处理决定书。
5、假税务发票及鉴定书。
6、补充协议。
7、劳务合同、采购合同。
8、施工合同。
9、材料款对帐单。
10、水泥砂石进量统计。
11、获嘉县地税局证明。
12、税务稽查报告、工作底稿。
(五)窝藏罪。2009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得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明知被告人钱某、李某辛、刘某、常某某、张某某共同参与了李某甲等人的犯罪活动,而为他们提供隐藏住所、食物,长达十余天。
认定依据:
1、贾某供:李某甲因涉嫌偷税被刑事拘留后,李某甲的妻子张某某,弟弟李某辛、朋友钱某、刘某他们几个害怕牵连自己,就躲在我家住了二十多天,……当时我内弟也躲在我家,名叫常某某。
2、钱xx证:从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住后,我和刘文现、李某辛、常某某、张某某都在贾某家住,我在住了十几天了。
3、李xx证:自从俺哥李某甲被抓七、八天,我们就去贾某家躲,有我、常某某、张某某、刘某、钱某……因为我们以前有的跟俺哥犯过事,有的是自己犯过事,俺哥李某甲被抓起来以后,我们也怕被抓,这事贾某早就知道。
4、刘xx证:在贾某家我见李某辛、钱某、常某某、张某某在住,是李某甲老婆张某某安排我们去住的,她怕我们在外边被公安机关抓住胡说,怕我们把他丈夫李某甲以前干的事说出来。……吃是贾某掏钱,有时常某某、张某某也丢钱买吃,住有人睡沙发,有人打地铺。贾某知道为啥在他家住,我们几个人也犯有事在他家躲哩。
5、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组织实施了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逃税,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逃税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际了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逃税,其行为已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逃税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罪.被告人李某乙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逃税.其行为已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逃积税罪。在参与敲诈勒索、逃税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强迫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能够主动交待其他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钱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庚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帮助他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多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企图帮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又构成窝藏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贾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癸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癸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缓刑判决宣告前,还有新的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钱某、刘某、李某庚、李某辛、贾某、李某癸的全部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钱某、刘某、李某庚、李某辛及六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查,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的十余人,组织关系相对稳定,他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或成立经销处获取经济利益,用于他们活动,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基本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辩护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钱某、刘某、李某庚及其辩护人又辩称,因李启房取土,被罚款和常俊保打欠条之事,构不成敲诈勒索罪,经查证:因李启房取土被告人强行扣车、逼迫交“罚款”,又据为已有,为了常俊保个人利益而非法拘禁他人,触犯了刑律,为了解脱法律追究,借口支出了大笔款项,威逼常俊保归还,又实施殴打,使其精神上受到威胁,无奈之下出具的欠款条,属讹诈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还辩称,竞标四三二处杨树的事实,构不成强迫交易罪。经查证,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得到强买的目的,组织、安排其他被告人张贴标语、制造声势,又组织数十人到投标现场喊闹,雇佣外地人假竞标,威胁卖树方被迫无奈低价出售,被告人中标后又转卖给他人,非法牟利23.5万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某辩称:因当时自己奶奶病故,自己没有参加这次事件,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庚、刘某都证明了徐某参与了贴标语,组织人到投标现场喊闹的事实。故被告人徐某的辩解无证据,本院予以驳回。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贾某参与了殴打常俊保,但不是以要钱为目的,其行为构不成敲诈勒索罪。经查证,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对李某甲等人的敲诈勒索起到了帮助作用,故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随案移交的李某甲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部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撤销2007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撤销2007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徐某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四、被告人钱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五、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撤销2007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
七、被告人李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2年3月7日止。)
(以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八、被告人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2007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
九、被告人李某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2007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十、没收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3000元。
十一、没收被告人李某甲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所有人张某某(系李某甲之妻)号牌豫GM3202,发动机号码x,]该车价款10万元。
十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x.81元(敲诈勒索总数额x元,强迫交易总牟利16.7万元,逃税:国税x.08元,地税x.73元,共计x.81元,扣除轿车价款10万元,余x.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刘玉民
审判员崔泽海
审判员马秀艳
二O一O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桑鹏
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