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会君,河南裕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季君,河南栋梁(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黑某某因与上诉人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张文松
审判员邹靖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