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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某,又名曾某寿,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龙独任审判,已于2009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2009年4月8日,由被告出具借条,特向法院起诉,恳请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借款时间是1999年7月份,被告是代兄长借款7000元,但至2005年陆续归还了原告本息9700元。2009年4月8日,原告借口原写的借据已破损,要重写一张故写之。

审理查明:1999年7月,被告曾某某为其兄长借款还债,向原告借款7000元,当时已立据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后,被告逐步偿还了部分本息。2009年4月8日,原告何某某以原借据破损,要求曾某某重新立一张6200元的借条,并以此借据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

庭审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曾某某同意于2009年7月底前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45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受理费50元,被告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生效。

审判员何某龙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唐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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