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冉山煤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芳,河南晨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某,又名,关某荣,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
上诉人陕县冉山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关某某、郑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县冉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宋红芳、被上诉人关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