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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3-05-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申字第81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清执申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因李某某与夏某某于1996年12月16日确定夏某某欠李某某水泥款1740元的债务关系,在被执行人夏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夏某某与原妻子温某某于2000年4月4日到清流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在确定财产分割时,将夫妻共同财产清流县X镇X路X号房屋一幢及彩电家俱等归温某某所有,夏某某未分得任何财产,对外债权债务由夏某某享有和承担。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于2003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温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夏某某与温某某在2000年协议离婚时,在未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其它所有财产划归温某某和夏某所有,系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行为。申请人要求追加温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追加温某某为(2000)清民初字第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温某某对夏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1590元(含执行费250元)负共同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肖春水

执行员罗来发

执行员蔡忠新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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