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石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地区燃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海安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建材总厂机砖分厂。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厂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安康地区燃料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建材总厂机砖分厂给付某款一案,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199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款x.57元。
本院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建材总厂机砖分厂早已停产,目前企业正在改制中,执行标的x.57元,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199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企业改制资金到位后,再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张勇
执行员金述林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