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丹某某,男,50岁。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1年1月4日通知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赵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丹某某等人因家庭琐事纠纷伙同其亲戚丹xx等人,闯入西关村村民唐xx家,将唐xx及其妻子买xx、其岳父母买xx、李xx等四人打伤,并将屋内的电话、花盆架、台灯等物砸毁。经法医鉴定,四人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丹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唐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买xx、李xx、买xx、丹xx等人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丹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活,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丹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维臣
审判员魏贺
审判员张瑞明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郜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