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交通局。住所地:清流县X路X幢。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清流县交通局罚字(略)号《违章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0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年5月1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50元(含案件执行费2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童某明
执行员叶松青
执行员黄水林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