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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交通局申请行政执行案
时间:2003-05-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行字第26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交通局。住所地:清流县X路X幢。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清流县交通局罚字(略)号《违章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0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年5月1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50元(含案件执行费2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童某明

执行员叶松青

执行员黄水林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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