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8年7月13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l5日被逮捕。现押于临颍县看守所。
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宋××谎称自己是四川省××专修学院招生就业办副主任,学校内部招生,能安排学生到学院上学,并负责安排学生高薪就业,骗取杨××、宋××、杨××、李××、王××、郭××、胡××等9名学生家长拿出的上学、上班费用共计x元,案发前后共退还x元。
2、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宋××谎称自己认识国务院、国防部的人,能够帮助河南省××支边人员落实政策、恢复待遇,事情办成后每人每月工资在800-1000之内,以此为手段骗取河南省××支边人员x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供述。供述了2007年下半年,经其姨夫杨××、叔叔宋××介绍,以能安排学生到××航空学院专修学校上学,毕业后可以安排到飞机场工作为名,骗取九个学生家长现金人民币40多万元的事实和以能够帮助五十年代××支边人员恢复待遇为名,骗取杨××等××支边人员现金人民币20多万元的事实。
2、被害人杨××陈述。陈述了2007年春节,宋××以能安排学生到××航空学院专修学校上学,毕业后可以安排到飞机场工作为名,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7万元左右,其发现被骗后,宋××退还x元,宋××被抓后,又还5000元的事实。
3、被害人宋××陈述。陈述了2007年9月份,经杨××、杨××介绍,说宋××是××机场办公室主任,可以安排小孩在飞机场上班。后宋××以安排学生上学,毕业安排工作为名,共骗其现金人民币8.86万元,宋××被抓后,其妻子退还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4、被害人杨××陈述。陈述了2007年农历正月,宋××到其家中说他在××机场办公室任副主任,能安排学生到高干子弟学校成都××职业学校上学,将来分配到机场工作,共骗其现金人民币13.86万元,其发现被骗后,宋××退还x元,宋××被抓后,又还5000元的事实。
5、被害人李××陈述。陈述了2007年春节前,听宋××介绍,他侄子宋××,是××航空学院招生就业办副主任,花钱可以上这个学校,毕业后可以直接分配工作。后宋××直接给其联系,共骗其现金人民币6.6万元,其发现被骗后,宋××在成都退还5000元,被抓后,又退了5000元的事实。
6、被害人王××陈述。陈述了2006年7月份一天,听宋××说他的儿子宋××在成都一个学校当招生就业办副主任,上学毕业后可以到首都机场干票务。后宋××以安排学生上学,毕业安排工作为名,共骗其现金人民币5.8万元,其发现被骗后,宋××在成都退还3000元,被抓后,又退还5000元的事实。
7、被害人郭××陈述。陈述了2006年5-6月份,听宋××说他侄子宋××,现在四川成都××机场工作,可以介绍其女儿王××在成都××机场上学并安排工作。后宋××以安排学生上学,毕业安排工作为名,共骗其现金人民币5.7万元,其发现被骗后,宋××在成都退还3000元,被抓后,又退还x元的事实。
8、被害人胡××陈述。陈述了2006年7月份的一天,听宋××说他侄子宋××,现在成都××机场上班,可以介绍到成都××机场的保安护卫学校上学并安排工作。后宋××以安排学生上学,毕业安排工作为名,共骗其现金人民币5.2万元,其发现被骗后,经多次追要,宋××退还5.2万元的事实。
9、被害人李××陈述。陈述了2007年6月份,听宋××说宋××在成都飞机场上班,可以安排上空军学校,后宋××以安排学生上学,毕业安排工作为名,共骗其现金人民币5.5万元,其发现被骗后,经多次追要,宋××退还4.9万元的事实。
l0、被害人孙××陈述。陈述了2006年8月份,听宋××的父亲介绍他儿子宋××在成都机场上班,他那里有个学校,毕业后包分配,后宋××以安排学生上学,毕业安排工作为名,共骗其现金人民币5.5万元,其发现被骗后,经多次追要,宋××其父退还1000元的事实。
11、证人×××、×××、×××、×××证言,均证实宋××把他们带到北京,说是给他们安排工作,结果工作没安排的事实。
12、四川××学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招生简章。
13、杨××、杨××、郭××、王××、李××等人提供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14、被害人杨××陈述。陈述了2007年秋天的一天,宋××跟他爷爷宋××去其家,说××支边待遇的事,宋××说这事能办,不过得花钱,其得到这个消息,告诉了梁××,梁××通知各乡代表在××开会,决定各代表都回去准备钱,共汇给宋××9万余元的事实。
15、被害人杨××陈述。陈述了2007年11、12月份的一天,杨××、梁××说待遇落实问题有人管了,××有个宋××在北京认识人,落实后待遇是每月有800-1000元的工资,不过需要花钱。2007年12月17日,其把郸城××支边人员凑的x元钱汇给了宋××的事实。
16、被害人马××陈述。陈述了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杨××说××支边人员待遇落实问题材料宋××已经带到北京了,宋××打电话说待遇问题能落实,把这件事办成得花钱,其于2007年12月6日按韩××提供的帐户给宋××汇了x元的事实。
17、被害人朱××陈述。陈述了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杨××说××支边人员待遇落实问题材料宋××带走了,宋××打电话说领导审查后这事能落实,待遇落实后每人每月工资800—1000元,不过跑这事需花钱,其按宋××提供的帐号于2007年12月2日给宋××汇了x元的事实。
18、被害人徐××陈述。陈述了在××开完会后,按宋××提供的帐号于2007年初给宋××汇款x元的事实。
19、被害人王××陈述。陈述了杨××通知到××开完会后分两次给宋××汇款x元的事实。
20、证人×××证明。证明了帮助杨××、邢××、其父杨××给宋××汇款四次,共计人民币x元的事实。
21、王××、徐××、、杨××、杨××、马××、朱××、邮政储蓄转帐凭单。
2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宋××户籍证明。
23、四川××有限公司证明,宋××为该公司合同制员工。
24、河南省民政厅x%民农字第X号关于处理我省青年支援青海省农垦战线期间若干遗留问题的通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3)X号文件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对原赴青海农垦战线支边青年上访所提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临颍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
上诉人宋××上诉称,认定诈骗学生家长钱的数额过高,应为x元;认定骗取河南省××支边人员x元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人未出庭,程序违法;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宋××所提“认定诈骗学生家长钱的数额过高,应为x元”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宋××以介绍学生上学、安排工作为诱饵,骗取杨××、宋××、杨××、李××、王××、郭××、胡××、李××、孙××等9名学生家长现金人民币共计x元;其中,案发前已分别退还部分学生家长x元,案发后又退还x元。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减去案发前已退还x元,宋××诈骗学生家长的数额应认定为x元而非宋××所提x元,故该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宋××所提“认定骗取河南省××支边人员x元事实不清,缺乏证据”的理由,经查,关于河南××支边人员的遗留问题,河南省民政厅(64)民农字第X号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3)X号文件对此已作出处理;上诉人宋××在无能力办理此类事情的情况下,仍打电话告诉杨××谎称自己可以办,并以此为由收取河南省××支边人员钱财,其行为并有上诉人宋××的供述、被害人杨××、杨××、马××、朱××、徐××、王××的陈述、证人×××帮助汇款的证明以及被害人王××、徐××、杨××、杨××、马××、朱××的汇款凭单予以证实,其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宋××所提“证人未出庭,程序违法;量刑重”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故证人未出庭,不能因此而认定程序违法;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宋××犯罪的情节、诈骗的数额以及退脏情况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x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上诉人宋××的家属积极退脏,可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宋××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其认定的诈骗数额与事实虽有出入,但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原审法院在法定幅度之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宋××所提的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群良
审判员谷俊武
审判员王彦军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