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邓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艳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儿邓某婷。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但双方就小孩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请求判令非婚生小孩邓某婷由原告抚养,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各自负责。被告邓某同意由原告廖某某抚养女儿邓某婷。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自由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儿邓某婷。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某自愿抚养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邓某所生女儿邓某婷,并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二、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邓某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由各自负责;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廖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艳华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