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项晟,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罗屹,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万科,湖南河清(略)事务所(略)。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长沙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某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余某某在答辩期内对涉案x.X号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