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员,湖南万和联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铭炼,湖南万和联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沅陵县五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X镇浪子口。
法定代表人修某某,董事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长沙市开福区毅丰润生鲜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沅陵县五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348元减半收取2674元,由原告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晋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