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0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西平县公到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7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自己家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鲁玉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用菜刀将鲁玉莲砍伤。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鲁玉莲两只胳膊的损伤均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某,证人陈XX、康XX、赫XX、田XX、王XX、田XX等人的证言,西平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付耀
审判员于驰
审判员罗静涵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