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高中文化,位郴州市X路X号。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承诺2009年5月1日前归还,但被告在借款期满后分文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贺某某于2009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李某某偿还x元。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共计8520元,由原告李某平、被告贺某某各承担50%,即各承担426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某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代理审判员刘梦
二○○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